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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Everwin Precision Technology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Jun 1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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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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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15 证券简称:长盈精密 公告编号:2012-33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会议通知于2012 年06 月07 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 书面方式送达。
2.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2 年06 月11 日10:00 以现场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情况: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7名,实参加表决的董事6名,其中独 立董事3名。董事杨剑松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委托董事长陈奇星先生对相关议案进 行了表决。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奇星
5.本次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议事内容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工作方案》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工作方案》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 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回报规划事宜的论证报告》
《关于股东回报规划事宜的论证报告》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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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表决结果: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根据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1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 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于2012 年5 月21 日完成了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 注册资本变更为25,800 万元,股份总数为25,800 万股。董事会同意修订《公司章 程》中相关条款,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案》。
2、董事会同意在《公司章程》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原有内容 的基础上,对利润分配相关内容作进一步详细说明。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公司 章程>修订案》。
表决结果: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二〇一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2 年6 月27 日上午9:30 在公司大会议室召开2012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上的公告。
表决结果: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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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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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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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06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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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案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新章程内容 |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200 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800 万元。 |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7,2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5,8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公司通过电话、投资者互动平台、公司网站、邮件、传真、投资者接待日现场接待等多种方式征求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二)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三)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四)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办法,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二)年度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红股。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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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三)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四)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或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六)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七)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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