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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Everwin Precision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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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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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 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规定 的前提下,公司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 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公司证券法律部是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权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订并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高级管理 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 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法律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 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监管部 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可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 沟通;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组织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 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 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 的沟通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 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至少记

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相 关建议、意见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等;

(十一) 维护投资者关系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及市场营销技巧;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计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确保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二)股东会;

  • (三)公司网站;

  • (四)投资者互动平台

  • (五)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 (六)一对一沟通;

  • (七)邮寄资料;

  • (八)电话咨询;

  •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 (十一) 现场参观;

  • (十二) 路演。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咨询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当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公司将设立公开电子信箱,并在网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论坛向公 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将通过信箱和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对于论坛及电 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 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 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五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承 诺书》的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 号 业务办理》中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规定执行。(见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 披露事务。公司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法律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 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 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与采访及 调研。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

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及时 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于次一交易日在互动 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 相关信息时,由公司证券法律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 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若发现已发布的信息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 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 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之 前,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 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络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 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以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 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泄露该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 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交由证券法律部存 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章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 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 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 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 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 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 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五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 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 进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 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

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 者的支持。

第三十六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 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 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 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 据相关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 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 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

一、《承诺书》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附件一:

承 诺 书

XXXXXX 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 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 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 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 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 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 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 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 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 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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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XXXX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XXXX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XXXX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XXXX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类别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