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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Everwin Precision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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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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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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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选聘会计事务所,是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 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 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记录;

(四)拥有能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规定的从事本制度下业务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

第五条 在选聘执行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 员会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公司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 件。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通知公司相关部 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应聘文件报送相关部 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应聘文 件进行评价;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 其执行审计业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也可通过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调研了解会计师事务所控制审计风 险所采取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 聘任协议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 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选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相关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 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 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

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公司所对选聘、应聘、评审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 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 的程序,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 所上年度审计工作的评价意见,为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 大会审议;为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 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五章 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相应股东大会召开60日 前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

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 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 力或者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 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以及证 券监管部门或者交易所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提出辞聘的,审计委员会应向会计师事务所 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 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六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对公司相关责任人 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三)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上报证券监管部门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未按审计准则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或者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

  •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制度,或者不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原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10年10月)》于本制度生效时同时 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