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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Everwin Precision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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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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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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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以及《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 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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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 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 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
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照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或者补选召 集人。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 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任职条件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或者本规则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因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 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或者本规则规定的,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 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承担审计委员会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 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 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 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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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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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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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本规则和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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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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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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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 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 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 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个季度应至 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进行。在保障审计委员会 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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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等方式进行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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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会方式(如会议提供视频、电话或其他通讯接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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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拟讨论议题及必要的会议资料;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同意或者追认,可以缩短前述 通知时限或者简化前述会议通知的内容。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 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如 不能出席,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 罢免其职务。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其他与审计委员会会 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列席委员会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 项提供解释或说明。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 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或者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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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投票表决、签字表决或者电子邮件表决。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 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 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 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 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中“过”、“低于”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0年10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11年3月)》于本议事规则生效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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