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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Everwin Precision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Dec 1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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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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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2020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 董事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深 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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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 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

  •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和要求;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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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五) 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 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所 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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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 2 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 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 (一)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五) 提议召开董事会;

  •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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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 第十六条 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八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 第十六条 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员 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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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 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独立董事应当 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 时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披露。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 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 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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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 5 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 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并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 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 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 “ ” “ ” “ ”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上 、 以下 、 超过 、 高于 都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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