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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Everwin Precision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Apr 2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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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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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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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5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5/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二〇二三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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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5 第二节 正文 ................................................................................................................................................ 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7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9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5 六、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9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5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7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3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1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3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3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34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34 二十三、结论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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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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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公司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长盈有限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
长盈投资、控股
股东
宁波长盈粤富投资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市长盈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
年1月8日更名为新疆长盈粤富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后于2020年11月
更名为宁波长盈粤富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陈奇星先生
天健会计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3-312
号)、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3-311号)、2022年年度
《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3-105 号)
《年度报告》 发行人《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
《公司章程》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律师工作报告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本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华商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
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6
号)
《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18
号》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
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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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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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司法部令第41号)
《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号)
报告期 2020年、2021年、2022年
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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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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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 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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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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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对于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 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确认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其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承诺其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 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已经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 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四、本所律师对经过核查和验证所获取的相关文件、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独立的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本法律 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项,或者无法取得公共机构确 认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于与其他证据的间接印证关系做出判断并发表意见。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 审计报告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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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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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审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法定 资格。

六、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 师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申报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 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其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

七、本所及经办律师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 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 以引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为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 关的法律问题的结论意见,该等结论意见的依据和所涉及的重要资料或文件、本 所经办律师对该等结论意见的核查验证过程及论述过程详见本所经办律师为发 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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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2023 年 3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公 司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同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经依法定程序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 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会决议合法 有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

2023 年 3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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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经依法定程序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内 容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全部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已经 依法定程序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合法有效。

(四)本次发行尚需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根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发行尚需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事宜已经依法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 已经依法定程序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除尚 需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外,已经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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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 其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本次发行主体资格的有关规定,具备本次发行 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方案,本次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股份具有同等的权利。发行 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面值为 1.00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 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发行人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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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方案及发行人的承诺,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本次 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 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 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具备本次发行的主 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年度报告》等资料、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天健会计师出具 的天健审〔2023〕3-108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不存在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 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根据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天 健审[2023]3-105 号),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 定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无犯 罪记录证明、声明与承诺、任职资格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 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证 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目录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深 交所官方网站( http://www.szse.cn )、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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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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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se.com.cn)、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bse.cn)、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及现 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声明与承诺、任职 资格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 目录网站(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 )、深交所官方网站 (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北 京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http://www.bse.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zhzxgk/),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 目录网站(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 )、深交所官方网站 (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北 京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http://www.bse.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 http://zxgk.court.gov.cn/zhzxgk/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www.wenshu.court.gov.cn),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6)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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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 目录网站(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 )、深交所官方网站 (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北 京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http://www.bse.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zhzxgk/)、中国裁判文书网(www.wenshu.court.gov.cn),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最近三年存在严重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 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确定的发行方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20,000.00 万元(含本数),在扣 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金额
(万元)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万元)
项目名称
1 常州长盈新能源动力及储能电池零组件项目 118,225.00 94,000.00
2 宜宾长盈新能源动力及储能电池零组件项目 64,550.00 53,000.00
3 智能可穿戴设备AR/VR零组件项目 80,539.00 50,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23,000.00 23,000.00
合计 286,314.00 220,000.00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批复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投 资新能源动力及储能电池零组件项目、智能可穿戴设备 AR/VR 零组件项目和补 充流动资金,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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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不超过三十五名 (含三十五名)的特定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的 8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方案,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深圳市长盈精 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发行前,长盈投资持有公司股份为 444,188,111 股,持股比例为 36.98%,为 公司控股股东;陈奇星通过持有长盈投资 90%的股份间接控制公司 36.98%的股 份,并直接持有公司 0.28%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 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360,308,314 股(含),以上限 360,308,314 股测算,本次 发行完成后,长盈投资仍持有公司 28.45%的股份,陈奇星合计仍控制公司 28.67% 的股份;长盈投资控股股东地位不会改变,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陈奇星,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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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 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 号》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其他公开披 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 资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 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适用意见。

2、根据发行人《年度报告》、董监高调查表以及其他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发行人、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 https://splcgk.court.gov.cn/gzfwww/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证券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网站,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足以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或者上 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适用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 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前身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开元信德深审字(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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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8 号),长盈有限采用整体变更的方式,以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的账面净资产 131,978,316.98 元折为公司股份计 60,000,000 股(剩余 71,978,316.98 元作为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08 年 4 月 18 日,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开 元信德深验字(2008)第 012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08 年 4 月 18 日, 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60,000,000 股。

2008 年 5 月 13 日,发行人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登记,取得注册号 为 44030610298150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主要从事开发、生产、销售电子连接器及智能电子产品精密小件、新能源 产品零组件及连接器、消费类电子精密结构件及模组、机器人及工业互联网等。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 务体系;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并拥有独立的业务系统;发行人独 立地对外签署合同,独立采购、生产并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 的自主经营能力。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 立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根据发行人的资产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 立的生产经营场所,独立拥有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生产设备以及经营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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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或使用权,发行人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利负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 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 件、《公司组织规程》、劳动合同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推选和任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独立建立了公司的劳动、人事及 工资管理制度。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组织架构图、《财务管理制度》《审计报告》 《纳税申报表》及《税收完税证明》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 立了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 系、财务会计制度,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发行人在银行开立了独立账户,不 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 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组织架构图、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文件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 机构,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发行人根据 需要设置了若干内部职能部门,各部门均在职责范围内运行。发行人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合署办公、机构混同的情形。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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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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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 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 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前10名股东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 表》等资料,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 10 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10名股东持股情况 10名股东持股情况 10名股东持股情况 10名股东持股情况 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 质押或冻
报告期末持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条件的股份 结的股份
股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1
长盈投资 境内一般法人 36.98 444,188,111 0 0
2
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
境外法人 3.13 37,576,965 0 0
3
长盈精密-第二
期员工持股计划
基金、理财产
品等
2.14 25,647,841 0 0
4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汇丰晋
信低碳先锋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理财产
品等
1.68 20,125,504 0 0
5
杨振宇 境内自然人 1.09 13,081,488 0 0
6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兴全趋
势投资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理财产
品等
0.92 11,078,422 0 0
7 交通银行-汇丰 基金、理财产
品等
0.84 10,047,436 0 0
晋信动态策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8 长盈精密-第四 基金、理财产
品等
0.73 8,740,000 0 0
期员工持股计划
9
交通银行股份有 基金、理财产 0.72 8,612,619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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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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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名股东持股情况 10名股东持股情况 10名股东持股情况 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持有有限售 质押或冻
报告期末持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条件的股份 结的股份
股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限公司-汇丰晋
信核心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品等
10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
证5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理财产
品等
0.60 7,209,929 0 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具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长盈投资持有公司 444,188,111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6.98%,为公司控股股东。

(三)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 表》等资料,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除长盈投资以外,没有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发行人主要股东股份质押、冻结的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 冻结的情况。

(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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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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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 2022 年《年度报告》以及报告期内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 件、中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 名明细数据表》等 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陈奇星先生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 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 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 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的设立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

(二) 发行人的上市

发行人的上市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二) 发行人上市”。

(三) 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演变

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演变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三)发行人上市后 的股本演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上市及上市后历次股本 总数的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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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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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在其经核准的经 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业务范围的变更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的具体情况参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均在 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四)发 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境外律师对前述有实际经营的各级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前述各级 子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其业务经营活动符合当地法律规定。 (五)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经核查,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 例分别为 99.52%、99.19%和 99.61%。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报告期内有连续生产经营记录, 发行人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 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 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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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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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为长盈投资,长盈投资的基本 “ ” 情况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六、(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

  •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除长盈投资外,不存在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股东,长盈投资的基本情况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二)发行人的控 ” 股股东 。

  •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长盈投资、实际控制人陈奇星 先生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发行人的关联方/(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

  • 4、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

  • 5、发行人的主要合营和联营企业

发行人的主要合营和联营企业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

  • 6、发行人的现任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该等人员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7、发行人控股股东长盈投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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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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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控股股东长盈投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陈奇星(担任执 行董事)、陈美玲(担任经理)、熊轶丽(担任监事)。

8、前述第 6 项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

9、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一)发行人的关联方/3.其他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二)关联交易”。

经核查,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是发行人与关联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 致达成的,遵循了公平原则,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 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关联方成为非关联方后仍与发行人继续交易的情形,亦不 存在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显失公平 或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不 存在损害发行人股东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等资料,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发 生的采购、销售等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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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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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 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程序并建立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制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 决策的相关程序,该等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制度的有 效实施能够防止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1、同业竞争

  •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 争的情况。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同业竞争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常州长盈新能源动力及储能电池零 组件项目、宜宾长盈新能源动力及储能电池零组件项目、智能可穿戴设备 AR/VR 零组件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上述募投项目中,常州长盈新能源动力及储能电池零组件项目和宜宾长盈新 能源动力及储能电池零组件项目主要投资于新能源动力及储能电池零组件产品 的建设。该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

智能可穿戴设备 AR/VR 零组件项目主要投资于 AR/VR 零组件产品的建设, 该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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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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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上市时,为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出具 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明确声明其在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被确认为发行人的 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期间,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 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 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 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发行人产品的业务活动;如从任何第 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将立即通知发行 人,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并承诺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发 行人经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已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构成合法和有 效的义务,可避免该等主体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可能发生的同业竞 争。根据发行人《年度报告》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承诺方关于上述 承诺履行情况良好,上述承诺继续有效。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和措施均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房屋所有权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 件二。

(二)土地使用权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 件三。

(三)租赁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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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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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 行人的主要财产/(三)租赁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和附件四。 (四)知识产权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商标、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详见律师 工作报告附件五、附件六和附件七。

(五)域名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域名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 行人的主要财产/(五)域名”。

(六)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

(七)发行人拥有的其他主要资产

发行人拥有的其他主要资产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 财产/(七)发行人拥有的其他主要资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权属清晰,需要取得产 权证书的资产已取得了有权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拥有或使用的其他主要财 产不存在抵押、质押、产权纠纷或其他限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权利行使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授信、借款及保证合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报告期末正在履行的标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重 大债权债务/(一)授信、借款及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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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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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销售合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报告期末仍在履行重大销售合同的基本情况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二)重大销售合同”。 (三)重大采购合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报告期末仍在履行重大销售合同的基本情况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三)重大采购合同”。 (四)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报告期末未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五)侵权之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报告期末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七)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报告期末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基本情 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七)发行人金额较大的 其他应收款、应付款。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不存在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 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除发行人已经披露的关 联交易以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及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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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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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的情况;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末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为合法有效的债 权债务。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合并或分立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合并或分立的情形。

2、增资扩股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而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3、减资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减资的情形。

4、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的情形。

(二)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 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具体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合并、分立、减资、重大资 产收购或出售的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 售或收购等具体计划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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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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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经核查,2008 年4 月18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核查,2010 年 1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该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该 《公司章程(草案)》系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目的制定,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工作完成后,发行人就该章程的变更履行了相关的工商登记程序。

(二)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发行人章程的修改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 定与修改/(二)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修 改均经发行人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且已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履行 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公司章程系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及修订。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组织机构及职能部门的设置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上述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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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历次授权 和重大决策等行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 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二)发行人报告期内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制度

发行人独立董事制度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三)发行人独立董事制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 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最 近三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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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 文“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 六、发行人的税务/(二)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完税情况

根据《年度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信用报告 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其他 因违反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及子公司的政府补助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 八。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各期税款已 依法缴纳,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记录;发行人及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及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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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及守法情况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及守法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七、发行人的 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及守法情况”。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及守法情况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及守法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七、发 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及守 法情况”。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及守法情况

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及守法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七、发行人的 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及守法情况”。

(四)拟投资项目取得的环评批复

发行人拟投资项目取得的环评批复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 ” 集资金的运用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募投项目已履行现阶 段必要的环评手续,符合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虽然存在因违反环保、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而受到 处罚的情况,但该等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不属于《注册管理办法》所规定 的不得发行股票的情形;除已披露情形之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因违反有关环 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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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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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 资金的运用/(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基本情况

2023 年3 月30 日,发行人召开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预案的议案》,同意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20,000.00 万元(含本数),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金额
(万元)
募集资金投入额
(万元)
项目名称
1 常州长盈新能源动力及储能电池零组件项目 118,225.00 94,000.00
2 宜宾长盈新能源动力及储能电池零组件项目 64,550.00 53,000.00
3 智能可穿戴设备AR/VR零组件项目 80,539.00 50,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23,000.00 23,000.00
合计 286,314.00 220,000.00

(三)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授权或备案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授权或备案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三)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授权或备案”。 (四)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2023 年 3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议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前次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前次募集资 金,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得了目前所需的批准、授权或备案,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 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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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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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 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尚未了结 的标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一)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 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对发行人股 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经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 行政处罚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二)发 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 人报告期内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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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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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仅总括性审阅了《募集说明书》, 并对其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认 为,《募集说明书》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引用不存在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经核查,发行人没有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有重大影响的需要说明的其他问 题。

二十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 注册的批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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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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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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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傅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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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陈斌
经办律师:
陈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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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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