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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Everwin Precision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Jul 2, 2020
55130_rns_2020-07-02_bc46c026-972b-412a-af95-6817e4827971.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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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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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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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声明: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 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周浩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副总经理,保荐代表人。2008 年加入国 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了长盈精密、中海达、煌上煌、歌力思、苏州龙 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正邦科技、和而泰、长盈精密、比亚迪非公开发行股票项 目,新疆长盈可交换公司债券项目,和而泰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
杨家林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副总经理,保荐代表人。2007 年加入 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了中南重工、中原内配、德联集团、歌力思、 威迈斯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德联集团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参与了广西丰林 集团、中航惠腾、德尔惠、安井食品、苏州和氏设计、深圳星源材质、浙江甬金科技 等 IPO 项目的改制辅导工作。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
邓辽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经理,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2015 年加入国信证券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了三利谱、普门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项目,三利谱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蓝光发展公司债券项目。
2、项目组其他成员
黄滨先生、丰荩鸽女士、魏祎女士。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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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 “ ” “ 公司名称: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盈精密 、公司 或 发
行人”)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桥头富桥工业三区3号厂 成立时间:2001年7月17日
联系电话:0755-27347334-8068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精密模具;精密电子连接器件、精密五金件和零 组件;新能源汽车零组件;射频天线模组;机器人、机电设备和智能制造系统;消费 类电子产品;医疗器械及配件、工业防护用品。自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开展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权结构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 股份类型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 一、限售流通股 | 432.41 | 0.48% |
| 1、国家持股 | - | - |
| 2、国有法人持股 | - | - |
| 3、其他内资持股 | 399.33 | 0.44% |
|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 - | - |
| 境内自然人持股 | 399.33 | 0.44% |
| 3、外资持股 | 33.08 | 0.04% |
|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 - | - |
| 境外自然人持股 | 33.08 | 0.04%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90,563.62 | 99.52% |
| 三、股份总数 | 90,986.03 | 100.00% |
3、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1 | 新疆长盈粤富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370,156,759 | 40.68% |
| 2 |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法人 | 41,222,880 | 4.53% |
| 3 |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
其他 | 21,373,201 | 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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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4 | 深圳市远致瑞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其他 | 18,160,000 | 2.00% |
|---|---|---|---|---|
| 5 | 杨振宇 | 境内自然人 | 13,953,840 | 1.53% |
| 6 |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
其他 | 13,180,090 | 1.45% |
| 7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 -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深 |
其他 | 8,444,091 | 0.93% |
| 8 | 嘉实基金-农业银行-嘉实中证金 融资产管理计划 |
其他 | 8,272,117 | 0.91% |
| 9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二零六组合 | 其他 | 8,114,894 | 0.89% |
| 10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境外法人 | 7,899,294 | 0.87% |
4、历次筹资情况
- (1)2010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05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50 万股流通股,每股面值 1 元,募集资金总 额人民币 92,450.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85,153.88 万元。
(2)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40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5 年 4 月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9,759,036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4.90 元,募集 资金总额人民币 99,000.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95,681.02 万元。
5、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公司自上市以来的历次现金分红及净资产额变化情况如下:
| 首发前期末净资产 (截至2010年6月30日) |
31,611.48万元 | 31,611.48万元 |
|---|---|---|
| 首发后历次派现情况 | 派现年度 | 派现金额(万元) |
| 2010年度 | 5,160.00 | |
| 2011年度 | 1,720.00 | |
| 2012年度 | 2,580.00 | |
| 2013年度 | 2,580.00 | |
| 2014年度 | 5,159.99 | |
| 2015年度 | 16,804.93 | |
| 2016年度 | 13,54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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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2017年度 | 9,092.33 | |
|---|---|---|
| 2018年度 | 8,968.60 | |
| 2019年度 | 9,098.60 | |
| 合计 | 74,710.26 | |
| 本次发行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净资产 (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426,184.62万元 |
6、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 资产总额 | 964,668.28 | 981,148.17 |
1,008,349.21 |
| 负债总额 | 517,237.80 | 525,453.22 |
542,923.14 |
| 股东权益 | 447,430.49 | 455,694.95 |
465,426.07 |
| 其中:少数股东权益 | 21,245.87 | 18,639.12 |
21,538.61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 营业收入 | 865,520.79 | 862,557.20 |
843,160.37 |
| 营业利润 | -10,264.50 | -1,209.60 |
65,774.38 |
| 利润总额 | 18,740.38 | 4,106.85 |
65,735.76 |
| 净利润 | 11,855.75 | 884.16 |
58,942.44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8,382.38 | 3,846.57 |
57,096.55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2,320.35 | 77,195.40 | 32,809.98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78,722.83 | -62,737.42 | -125,405.81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5,102.68 | -20,883.00 | 153,332.97 |
|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 2,152.98 | 1,994.89 | -64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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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59,352.19 | -59,352.19 | -4,430.12 | -4,430.12 | 60,092.73 | 60,092.73 |
|---|---|---|---|---|---|---|---|
| (4)主要财务指标 | |||||||
| 项目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
| 流动比率 | 1.12 | 1.11 | 1.09 | ||||
| 速动比率 | 0.63 | 0.67 | 0.67 | ||||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53.62 | 53.55 | 53.84 | ||||
| 项目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5.50 | 5.54 | 5.81 | ||||
| 存货周转率(次) | 3.07 | 3.28 | 3.06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每股净资产 (元) |
4.68 | 4.80 | 4.88 | ||||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 0.90 | 0.85 | 0.31 | ||||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0.65 | -0.05 | 0.66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每股收益(元) |
基本 | 0.09 | 0.04 | 0.63 | |||
| 稀释 | 0.09 | 0.04 | 0.63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每股收益(元) |
基本 | -0.25 | -0.07 | 0.57 | |||
| 稀释 | -0.25 | -0.07 | 0.57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 |
1.97 | 0.87 | 13.69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 |
-5.32 | -1.38 | 12.41 |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
1、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国信证券融资融券部门持有发行人股份数为 1.8 万
-
股,未超过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7%;
-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
-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
-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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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本项目依据国信证券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履行了内核等程序,主要包括: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投行 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长盈精密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履行了内核程序,主要工作 程序包括:
(1)长盈精密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推荐意见后 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 2020 年 3 月 26 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 风险管理总部投行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交内核申请 材料,同时向质控部提交工作底稿。
(2)质控部组织内控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齐备性验收,对问核底稿进行内部验 证。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复后, 向内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问核, 问核情况在内核会议上汇报。
(3)内核部组织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组对审核意见进行答复、 解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4)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召 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 并形成审核意见。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国信证 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就同意推荐。
(5)内核会议意见经内核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申请文件 修订完毕并由内控部门复核后,随内核会议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进行评审。 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同意上报长盈精密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6)2020 年 6 月 20 日,公司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转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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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通过后同意推荐。
2、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2020 年 4 月 10 日,国信证券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审议了长盈精密非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
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 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2020 年 6 月 20 日,国信证券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审议了长盈精密非公开发 行转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文件。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 员会表决,通过后同意推荐。
二、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 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 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 实质性差异;
-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
-
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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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过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长盈精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履 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 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长盈精密申 请非公开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长盈精密 2020 年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为 1.00 元/股,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 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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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符合《证券 法》第九条的规定。
-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条件
-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
市,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
(2)公司本次发行系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
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
① 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② 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 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 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③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④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⑤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⑥ 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9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 资金净额将用于上海临港新能源汽车零组件(一期)项目、5G 智能终端模组项目。
①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批复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② 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募集资金未拟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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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③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5)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对象不超过 35 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 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深 交所审核、证监会注册后,以竞价方式确定,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若公司股票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符合《注册办 法》第五十六条以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7)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办法》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前,长盈粤富持有公司股份为 370,156,759 股,持股比例为 40.68%, 为公司控股股东;陈奇星通过直接持有长盈粤富权益间接控制公司 40.68%的表决权, 并直接持有公司 0.31%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81,972,052 股,本次发行完成后,长盈粤富持有公司股 份为 370,156,759 股,持股比例不低于 33.90%,陈奇星通过直接及间接持股控制公司 不低于 34.16%的表决权;长盈粤富控股股东地位不会改变,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陈奇 星,因此,公司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办法》第九 十一条的规定。
(四)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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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风险
2020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以来,我国乃至全球爆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各地 政府相继出台并严格执行了关于延迟复工、限制物流、人流等疫情防控措施。发行人 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截止目前,发行人已全面复工,生产经营正常。多措并举,在保 证员工身体健康的同时促进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将疫情对公司的影响降到最低。但 是,鉴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结束时间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全球疫情的持续时间尚存较大不 确定性,发行人在供应端及需求端都将面临挑战,对发行人 2020 年经营增加了不确 定性因素。发行人将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情况,积极应对并采取相应措施,减轻本次新 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或不确定因素若短期内疫情无法得到控制,将可能 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将投入“上海临港新能源汽车零组件(一期)项目”和“5G 智能终 端模组项目”。尽管发行人在确定投资该项目之前对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但该论证 是基于目前的技术发展水平、国家产业政策、国内外市场环境、客户需求情况等条件 所作出的投资决策,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上述因素存在发生变化的 可能。同时,随着竞争对手实力的提高及其他各项条件的成熟,发行人产品将有可能 面临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使该项目实施后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
3、成本压力持续加大的风险
随着募集资金项目的建成投产,发行人固定资产相应增加,产能大幅增长,折旧 费、人工费、管理费、销售费等相应增长。
一方面,受各地区最低工资持续上调的影响,发行人人力成本刚性增长;发行人 进行产品战略转型升级,布局海外市场,引进多层次人才,费用支出较大。另一方面 发行人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铝合金、铜材、不锈钢、工程塑料、硅胶和橡胶等,由于通 货膨胀预期和供应短缺影响,价格仍有向上波动的可能。同时随着产能扩张和市场拓 展,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将相应增加。上述成本费用上升因素可能引致产品毛利率的 降低,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4、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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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均超过 50%,客户 集中度高。虽然近年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经长期合作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主要客 户均为业内领先企业,客户产品市场口碑、需求良好,但如果未来发行人主要客户出 现经营情况重大变化、产品销量下降、大幅减少或停止向公司采购或降低采购价格的 情况,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5、消费电子产品市场需求变化较快的风险
消费电子产品行业为公司的主要下游行业之一。由于消费电子产品具有产品性能 更新速度快、品牌多等特点,消费者对不同品牌不同产品的偏好变化速度快,导致不 同品牌的产品市场占有率的结构变化周期相对短于其他传统行业。如果发行人下游行 业的技术、产品性能在未来出现重大革新,消费电子产品行业的市场格局将发生变化, 掌握新技术、新产品的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将不断上升。
客户的产品在技术和材料方面不断更新和升级,因此,为保证市场份额和竞争力, 发行人需紧密跟随客户需求和产品技术路线,提前进行研发设计及建设厂房、购买设 备和储备人员等生产准备工作。如果发行人的技术及生产能力无法满足客户新产品的 要求或客户临时变更、延缓或暂停新产品技术路线,将对发行人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未来发行人的研究开发能力、生产管理能力、产品品质不能持续满足下游市 场的要求或者公司的主要客户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发行人产品的市场需求将 会出现萎缩,产品价格和销售量将会下降,发行人存在经营业绩大幅下降的风险。
6、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新能源汽车产业作为我国七大战略新兴产业之一,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和引导 下,已实现较大的产业规模。2019 年 12 月,工信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新能源汽车 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征求意见稿),提出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 发展,到 2025 年,国内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占比达到 25%左右。长远来看,新能源 汽车产业,在未来重要程度还将不断提升。但是,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仍然存在不 确定性,外围的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能源价格等因素都有可能对新能源汽车市场的 发展带来较大影响。如果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不及预期,则将对发行人新能源汽车 零组件相关业务的开展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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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消化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上海临港新能源汽车零组件(一期)项目以及 5G 智能终端模组项目。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 证,具有良好的技术积累和市场基础,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 于当前市场环境、现有技术基础、对市场和技术发展趋势的判断等因素作出的。在发 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如果市场需求、技术方向等发生不利变化,可能 导致新增产能无法充分消化,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8、股价波动风险
本次发行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变 化、新增股份上市流通等因素会对股价波动造成影响。另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重 大政策、国内外政治形势、新冠肺炎疫情、股票市场的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的心理预 期都会影响股票的价格,给投资者带来风险。中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市场风 险较大,股票价格波动幅度比较大,有可能会背离公司价值。
(五)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发行人所处智能终端零组件行业和新能源汽车零组件行业市场发展空间广阔。随 着 5G 通信技术在全球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加速大规模商用,消费电子行业及产业链将 迎来新一轮重大发展机遇;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在未来的五年仍 然有巨大的增长空间,也将大幅度提升动力电池、电子部件、车身结构等新能源汽车 重要组成部分的市场需求,带动新能源汽车零组件供应链企业的持续发展。发行人在 智能终端零组件行业具有竞争优势,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同时,公司在精密模具 制造的技术积淀与丰富经验为公司进入新能源汽车零组件行业奠定了技术基础。发行 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发行人未来整 体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发行人将进一步巩固在细分市场的竞争优势,提升经营规模、运营效率和核心竞 争力,优化业务结构和资本结构,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抗风险能力和整体盈利 能力。综上,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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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业 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专项核查意 见如下:
1、本保荐机构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 三方机构和个人的行为;
2、发行人聘请国信证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分别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及 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的行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中国信证券不存在各类直接 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的行为;发行人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 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 定。
五、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 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 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非公开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境变 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 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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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附件:
-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
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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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 项目协办人: 保荐代表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内核负责人: 保荐业务负责人: 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 |
邓 辽 周 浩 谌传立 曾 信 谌传立 邓 舸 何 如 |
年 月 日 杨家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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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荐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
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特指定周浩、杨家林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 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代表人: 周 浩 杨家林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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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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