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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Everwin Precision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Aug 2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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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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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Everwin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桥头富桥工业 3 区 3 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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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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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下简称“长盈精 密”、“发行人”、“公司”),并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通过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
一、 本次发行实施的项目背景和必要性
(一)智能终端零组件项目
1 、行业发展背景
近年来,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消费电子终端迅速发展。据 IDC 统计数据, 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已由 2009 年的 1.74 亿部增长至 2016 年的 14.7 亿部,预计 2017 年全球智能手机的出货量将接近 15.3 亿部。与此同时,国内智能手机品牌 也在迅速成长。据工信部统计数据,国内品牌厂商 2012-2016 年的智能手机出货 量分别为 3.69 亿部、4.61 亿部、3.54 亿部和 4.29 亿部和 4.98 亿部,2016 年出货 量超过全球智能手机总出货量的三分之一。
消费电子多功能化、大屏化、轻薄化趋势是推动金属结构件快速、广泛渗透 的主要动力,此外金属结构件能满足“颜值时代”对外观、质感的要求,能满足 大电池、长待机、快速充电应用下的散热需求,同时兼具良好的回收性能,因此 从产业发展趋势来看,精密金属结构件在手机、Pad、Notebook 等智能终端产品 中的渗透率将持续提高。
随着 5G 通信、无线充电等新技术的发展,以及消费者对智能手机更高“颜 值”的追求,“金属中框+玻璃”及“金属中框+陶瓷”工艺已陆续在国内外众多 厂商的高端机型上使用。业界普遍认为,“金属中框+非金属新材料”将成为智能 终端外观件行业的发展方向。
2 、金属中框项目地位突显
未来 5G 通信技术、无线充电技术的普及应用对智能手机提出了新的要求, “金属中框+玻璃后盖”将成为未来的趋势之一。“双玻璃+金属中框”的设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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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在越来越多的旗舰机型中得以应用,给金属中框市场带来巨大发展空间。
金属中框对整个手机起到支撑和承载核心部件的功能,内部结构复杂,从材 料强度到结构、散热都有诸多不同要求。因此相对一体化金属机壳,金属中框加 工难度较大,需要更长的加工时间。同时由于金属结构件的定价一般由加工工艺 的复杂程度决定,与加工时间成正比例关系,金属中框结构件的定价甚至高于一 体化金属机壳。
3 、精密陶瓷独特的优越性,带动消费电子升级
普通陶瓷具有高强度、高刚性、热膨胀系数小的物理特性,精密陶瓷在此基 础上又具备光泽性优良、延展性好、剔透,拥有远优于其他材质的舒适触感,能 够顺应当前产品小型化、薄型化的趋势。
与蓝宝石、玻璃材质等材料相比,陶瓷具有较为独特的产品特征,适合于未 来5G 通信技术以及更丰富的射频功能的发展方向。氧化锆陶瓷的强度、耐磨性、 韧性、可塑性等物理特性均属上乘,同时具备出色的手感和“颜值”,是一种上 佳的电子终端外观件材料。
从产品应用看,当前陶瓷材料主要用于智能手机和可穿戴设备中。在智能手 机中,陶瓷材料用于制造指纹识别模组盖板和手机后盖,具有极佳的手感和“颜 值”,受到消费者的热捧。由于氧化锆陶瓷材料具有极佳的亲肤性,所以也大量 用于可穿戴设备中。
国产品牌逐渐切入中高端市场,往往通过外观上的差异化以增加产品对于消 费者的吸引力。陶瓷机壳属于全新产品,国内已有较多主流品牌厂商开始使用陶 瓷材料,包括小米陶瓷尊享版Note 和MIX,陶瓷机壳的市场正在逐步打开。
4 、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快速发展,保持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
公司是智能终端电子零组件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无论 在技术创新、品牌推广还是在内部运营管理、国际化运作及企业盈利能力等方面 都具有较强实力,赢得了国内外广大客户的信赖。公司在金属 CNC 结构组件领 域快速发展,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通过上述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扩大在国内金属 CNC 结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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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领域的优势,缩短和世界一流金属 CNC 结构组件行业领军企业的差距;同时, 公司能够紧跟智能终端发展趋势和国际金属 CNC 结构设计潮流,不断提高精密 模具设计水平和加工能力,积极布局和开发新产品。综上,上述项目的实施将为 公司未来发展带来广阔的市场空间,巩固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
(二)新能源汽车零组件项目
1 、新能源汽车行业快速发展
新能源汽车低能耗和对环境友好的优越性促使全球各国重视新能源汽车行 业的发展,各国政府不断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的技术研发投入和补贴,使新能源汽 车产业链趋于完善,新能源汽车发展迅速。自 2011 年开始,我国新能源汽车开 始快速起步,2011 年至 2016 年,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 129%,呈爆发式增长。 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的快速放量和汽车新锐特斯拉 Model 系列快速投产的催化 作用,全球各大汽车巨头纷纷开始布局新能源汽车,针对新能源汽车领域制定了 一系列发展战略和销量目标,全球汽车行业出现了电动化浪潮。根据 IIT 的统计 数据,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从 2009 年的 74 万辆增长到 2015 年的 216 万辆,复 合年增长率达 19.5%,预计到 2025 年,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将达到 660 万辆, 未来十年的复合年增长率将达 11.8%。
2 、国家政策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
新能源汽车产业作为我国七大战略新兴产业之一,是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 级、国民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路径。2012 年,国务院发布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纲 领性文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2012-2020)》,明确了新能源汽车发展的 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提出到 2020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 到 500 万辆的水平。2015 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制造 2025》,将节能与新能源汽 车列为 10 大支持重点突破发展的领域之一。2016 年 8 月,发改委发布了《新能 源汽车碳配额管理办法》,以加强对汽车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加快新能 源汽车发展。在操作层面,中央政府密集出台了诸多关于新能源汽车的市场推广 和财税支持政策,为新能源汽车提供从直接财政补贴、购置税减免到充电设施配 套建设在内的全方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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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新能源汽车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 支持,新能源汽车市场步入高速增长期。2016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生产 51.7 万辆, 销售 50.7 万辆,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 51.7%和 53%。其中纯电动汽车产销分别 完成 41.7 万辆和 40.9 万辆,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 63.9%和 65.1%。国内电动汽 车市场连续两年产销量居世界第一,占全球市场保有量 50%以上。国务院于 2012 年印发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提出,到 2020 年 我国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 200 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 500 万辆。截至 2016 年,国内新能源汽车的累计销量为 93 万辆,据此目标,我 国新能源汽车销量在未来的四年当中仍然有 400 万辆的增量空间,未来四年的年 度销量增速达 45%,将保持高速增长。
3 、抓住行业发展机遇,加快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我国对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发展高度重视,在政策上不断给予支持,国内 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产业链出现了快速的发展。面对迅速发展市场的需求,公司 将新能源汽车零组件作为未来重要的战略发展方向,积极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展开 布局,开发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产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新能源汽车零组件项 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发展规划,顺应了行业发展的要求,有助于公司加快实现公司 战略目标。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的持续增长,公司有望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进 一步增强自身综合实力。
(三)补充流动资金
1 、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使得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增大
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度及 2017 年 1-6 月份的营业收入分别 为 232,036.65 万元、388,880.05 万元、611,945.09 万元及 369,718.87 万元,最近 三年及一期营业收入的增长率分别为 34.46%、67.59%、57.36%和 36.97%。随着 公司经营规模的迅速扩张,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也不断增加。
2 、巩固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实现主营业务的延伸
公司是智能终端电子零组件行业的领先企业,借助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公司 不断提高精密模具设计水平和加工能力,强化以精密模具为核心的研发、设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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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能力,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研发工作,积极开拓和培育国内外高端市场和客 户,已成为行业内的领先者和最具竞争实力的公司之一。
同时,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放量增长,新能源汽车零组件成为公司重点开发的 新兴市场,也是公司未来的战略方向。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集成等方面公司也加 大研发投入,加快产业化进程。
公司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更好的 满足公司业务迅速发展所带来的资金需求,为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从而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为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夯实基 础。
二、本次选择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要性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为公司的股票,从本质上讲,相当于在发行公司债 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因此兼具股性和债性。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具有较 低的票面利率,相比于普通债务融资工具,能够显著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为 49.16%,尚有较大 的负债空间。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能够适当提高负债水平、优化资本结构, 使得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债务杠杆提升资产收益率,为股东带来更丰厚的利润回 报,也为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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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 A 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向原 A 股股 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 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之 外和原 A 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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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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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原则的合理性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一)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 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 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 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 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 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 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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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 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 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 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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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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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合理性
发行人本次采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和《暂行办法》 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
(一)发行人最近两年持续盈利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6】 3-210 号、天健审【2017】3-122 号),公司 2015 年、2016 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49,770,205.83 元和 683,739,879.32 元,非经常性 损益影响的净利润分别为 12,603,903.25 元和 48,205,114.91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37,166,302.58 和 635,534,764.41 元。
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 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 制度,明确了各岗位职责,并将内部控制和内部稽核的要求贯穿其中。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他控制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 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 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二年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了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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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 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确保 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 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次分配股票 股利时,每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 股。
3、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及时间间隔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
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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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具体比 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交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
公司 2015 年和 2016 年的利润分配情况具体如下,实际分红情况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 年度 | 每10 股送 红股数 (股) |
每10 股派 息数(元, 含税) |
每10 股 转增数 (股) |
现金分红金额 (元,含税) |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 中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元) |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比率 |
|---|---|---|---|---|---|---|
| 2016年 | 0 | 0 | 0 | 135,458,972.55 | 683,739,879.32 |
19.81% |
| 2015年 | 0 | 0 | 6 | 168,049,306.80 | 449,770,205.83 |
37.36% |
公司最近两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66,755,042.58 元,公司最近两年累计现金分红303,508,279.35 元,占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53.55%,符合《公司章程》中“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的规定。
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实施现金分红”的规定。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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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 年度、2015 年度、201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天健审【2017】3-122 号、天健审【2016】3-210 号、天健审【2015】 3-134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长盈精密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6 年度、2015 年度、201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款“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 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 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的规定。
(五)发行人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49.16%, 高于 45%的指标要求。发行人本次采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 金,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五款“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 的规定。
(六)发行人自主经营管理,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发行人合法拥有生产经营用的完整资产体系,具备完整、合法的财产权属凭 证,公司各项业务独立。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的其他职务和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均 独立管理。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公司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独立运营资金、 独立对外进行业务结算,公司及其子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依法独立进行申报和 履行纳税义务。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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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关联企业在机构上完全独立。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 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有的情形。
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六款“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 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的规定。
(七)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 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3、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 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 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的情形;
4、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5、不存在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6、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符合《暂行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八)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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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
致;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 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二、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特殊规定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的规定。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利率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 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 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 定”的规定。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已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 评级。资信评级机构将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 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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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的规定。
-
(四)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
-
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 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 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的规定。
-
(五)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
-
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 会议:
-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
-
散或者申请破产;
-
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
1、公司董事会提议;
-
2、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因此不适用“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形。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 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 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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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 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的规定。
(七)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 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 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 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 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 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规定。 (八)可以约定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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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股期间,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 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
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同时,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赎回条款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 定上市公司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规定。
(九)可以约定回售条款;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赋 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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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 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 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 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 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 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 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 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 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同时,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回售条款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 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募集说 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 的权利”的规定。
(十)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 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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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则转股价格相应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 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 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 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同时,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 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 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的规定。
(十一)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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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发行人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 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 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 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同时,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进行相关约定。
本次发行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 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 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 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 432,951.95 万元,母公司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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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330,117.73 万元,均不低于三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60,000.00 万元(含 160,000.00 万元)。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 160,000.00 万元。按照合并口径计算,发行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占 2017 年 6 月 30 日合并报 表净资产的比例为 36.96%,符合“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 十”的相关规定。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4 年度、2015 年度以及 2016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27,443.14 万元、 43,716.63 万元和 63,553.48 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44,904.42 万元。本次公开 发行可转换债券按募集资金 160,000.00 万元,票面利率 3.00%计算(注: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发行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累进制票面利率 最高为 2.00%,此处为谨慎起见,取 3.00%进行测算,并不代表公司对票面利率 的预期),公司每年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为 4,800.00 万元,低于最近三年 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44,904.42 万元,符合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 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为智能终端零组件和新能源汽车零组件项 目,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 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不会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四、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
公司不属于海关失信企业,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 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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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 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 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 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 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 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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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财务测算主要假设和说明
公司对 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主要财务指标的测算基于如下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及公司所处行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 假设本次发行于 2018 年 3 月底完成发行,且所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于 2018 年 9 月全部完成转股(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 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 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 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 16 亿元,暂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本次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 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8,373.99 万元和 63,553.48 万元,假设 2017 年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 2016 年 持平,2018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在 2016 年基础上按照 0%、10%、20%的业绩增幅分别测算(上述 增长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 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 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5)不考虑本次发行对公司其他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 收益)等的影响;
(6)假设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为 33.32 元/股(该价格为公司 A 股股票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与 2017 年 8 月 24 日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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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交易均价较高者,该转股价格仅为模拟测算价格,并不构成对实际转股 价格的数值预测),转股数量上限为 48,019,207 股;
(7)不考虑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利润分配因素的影响;
(8)公司正在开展股权激励,共分三期行权。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已完 成第一期、第二期行权,行权后股本总数为 903,149,817 股,剩余第三期未行权 股票期权共 6,710,445 份。第三期股票期权从 2017 年 7 月份开始可以行权,假设 该批期权于 2017 年 7 月份全部行权(该行权情况仅为模拟测算,不代表实际行 权情况),行权后总股本数为 909,860,262 股;
(9)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 在影响的行为;
(10)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不代表公司对 2017 年、2018 年盈利情况和现金分红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 对 2017 年、2018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具体 情况如下:
| 情况如下: | |||
|---|---|---|---|
| 项目 | 2017年度/2017 年12月31日 |
2018年度/2018 | 年12月31日 |
| 全部未转股 | 全部转股 | ||
| 总股本(股) | 909,860,262 | 909,860,262 | 957,879,469 |
| 加权平均总股本(股) | 905,894,342 | 909,860,262 | 921,865,064 |
| 假设情形(1):2018年净利润较2016年不增长 |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万元) |
68,373.99 | 68,373.99 | 68,373.99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元) |
63,553.48 | 63,553.48 | 63,553.48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75 | 0.75 | 0.74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75 | 0.75 | 0.74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 每股收益(元/股) |
0.70 | 0.70 | 0.69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 每股收益(元/股) |
0.70 | 0.70 | 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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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2017年度/2017 年12月31日 |
2018年度/2018 | 年12月31日 |
|---|---|---|---|
| 全部未转股 | 全部转股 | ||
| 假设情形(2):2018年净利润较2016年增长10% |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万元) |
68,373.99 | 75,211.39 | 75,211.39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元) |
63,553.48 | 69,908.82 | 69,908.82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75 | 0.83 | 0.82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75 | 0.83 | 0.82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 每股收益(元/股) |
0.70 | 0.77 | 0.76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 每股收益(元/股) |
0.70 | 0.77 | 0.76 |
| 假设情形(3):2018年净利润较2016年增长20% |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万元) |
68,373.99 | 82,048.79 | 82,048.79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 元) |
63,553.48 | 76,264.17 | 76,264.17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75 | 0.90 | 0.89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75 | 0.90 | 0.89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 每股收益(元/股) |
0.70 | 0.84 | 0.83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 每股收益(元/股) |
0.70 | 0.84 | 0.83 |
-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
-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规定计算。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公司本次发行后,发行当年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指标将可能出现一 定程度的下降。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通过加大市 场开拓力度、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等措施,提高销售收入,增强盈利能力,实 现可持续发展,以弥补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
(一)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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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管进行了明确的规 定。
为保证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 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 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优化生产流程,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公司作为国内智能终端零组件行业领先企业,在智能制造和精密制造方面已 经积累了相应的经验和技术。公司在未来将会凭借此优势进一步优化生产流程, 推行精益生产,提高产品的良率和质量,降低成本的同时提高产品竞争力和企业 盈利能力,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三)推进公司业务发展,开拓新利润增长点
本次募投项目是公司实现多元化战略中的重要一环,公司在精密制造、精密 加工领域的技术与经验能够为公司在新能源汽车零组件领域的发展提供重要助 力,公司将细心筹划、组织,争取使募投项目能早日投产,并严格控制生产流程、 保证产品质量,通过积极的市场开拓措施使募投项目尽快发挥经济效益,以回报 投资者。
(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 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合理的各项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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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 司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五)不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历来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为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 将根据《公司章程》、《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等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 积极对股东给予合理回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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