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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Everwin Precision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Feb 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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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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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15 证券简称:长盈精密 公告编号:2015-13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2015年2月6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 议案》,董事会同意将股权激励计划预留的127.14万份股票期权授予公司42名激励对象, 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年2月6日,行权价格为20.50元。
一、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3年11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 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反馈意见,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 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无异议。
2、2014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 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14年2月12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长盈 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事项,公司首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14年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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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并于 当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 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5、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 于2014年3月27日完成了首次授予涉及的449名激励对象获授的626.43万份股票期权登记 工作,期权简称:长盈JLC1,期权代码:036125。
6、2015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及行 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过本次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449人调整为434人。首期股票 期权总数由690万份调整为1,357.56万份,其中首次授予涉及期权数量由626.43万份调整 为1,230.42份,预留期权数量由63.57万份调整为127.14万份。首次授予的期权行权价格 由33.74元调整为16.82元。董事会同意将股权激励计划预留的127.14万份股票期权授予公 司42名激励对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年2月6日,行权价格为20.50元。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授予的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首期股权激励授予 条件为:
-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
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
述任一情况,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现确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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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6日为预留股票期权授权日,同意向42名激励对象授予127.14万份股票期权。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期权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是 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
四、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
-
1、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15年2月6日
-
2、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期权127.14万份,向42名激励对象授予,均
-
为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包括3名高级管理人员,不包含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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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此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20.50元。(注:预留股票期权
-
的行权价格取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每次授予情况摘要披露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 股票收盘价;每次授予情况摘要披露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
4、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如下:
| 序号 | 姓名 | 现任职岗位 |
| 1 | 陈苗圃 | 副总经理 |
| 2 | 倪文凯 | 副总经理 |
| 3 | 徐正光 | 董事会秘书 |
| 4 | 赖纪峰 | 管理人员 |
| 5 | 胡金奎 | 研发总监 |
| 6 | 吴和生 | 管理人员 |
| 7 | 史福根 | 市场人员 |
| 8 | 李纪献 | 管理人员 |
| 9 | 刘长治 | 管理人员 |
| 10 | 奉华 | 管理人员 |
| 11 | 陈凯 | 管理人员 |
| 12 | 邹剑 | 管理人员 |
| 13 | 莫军华 | 管理人员 |
| 14 | 张惠 | 管理人员 |
| 15 | 陈青锋 | 管理人员 |
| 16 | 伍和英 | 管理人员 |
| 17 | 邓林 | 管理人员 |
| 18 | 王凯 | 管理人员 |
| 19 | 向国林 | 品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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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徐晓东 | 技术人员 |
|---|---|---|
| 21 | 陈兴礼 | 技术人员 |
| 22 | 肖诚飞 | 技术人员 |
| 23 | 干梦龙 | 技术人员 |
| 24 | 柳义 | 技术人员 |
| 25 | 李金根 | 技术人员 |
| 26 | 袁胜 | 技术人员 |
| 27 | 陈裕华 | 技术人员 |
| 28 | 胡赵开 | 品管人员 |
| 29 | 冯茂松 | 品管人员 |
| 30 | 高祥 | 财务人员 |
| 31 | 高旺 | 技术人员 |
| 32 | 李洪波 | 技术人员 |
| 33 | 梁梅新 | 技术人员 |
| 34 | 乔卫国 | 管理人员 |
| 35 | 蒋钱 | 管理人员 |
| 36 | 邵智勇 | 管理人员 |
| 37 | 黄永 | 管理人员 |
| 38 | 张卫峰 | 管理人员 |
| 39 | 洪俊 | 管理人员 |
| 40 | 查旺欣 | 管理人员 |
| 41 | 凌金昌 | 管理人员 |
| 42 | 郑和伟 | 财务人员 |
五、预留股票期权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的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对授予的127.14万份预留股票期权的 公允价值进行测算。董事会已确定此次授予日为2015年2月6日,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20.50元,根据该模型计算出:公司本次授予的期权公允价值为2.49元,授予的127.14万 份股票期权总成本为316.58万元。
若与预留股票期权相关的行权条件均能满足,且全部42名激励对象在各行权期内全部 行权,则上述成本将在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内进行分摊,增加管理费用约316.58万元, 从而对公司当年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带来一定的影响,2015年-2017年期权成本摊销 情况如下表(单位:万元):
| 年度 | 2015 | 2016 | 2017 | 总计 |
|---|---|---|---|---|
| 各年度摊销费用 | 171.01 | 117.30 | 28.27 | 31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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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本计划发生的激励成本在公司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行权 期内实际行权数量可能发生变动,期权的实际成本可能会与以上数据存在差异(由于存在 业绩考核不达标或在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内激励对象离职等情况,获授股票期权可能有部分 最终不能行权,期权的实际总成本可能会小于本次测算的成本),所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实际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 准。
六、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行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 象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
七、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
4、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 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
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本公司内任职,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但如果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行政 处罚、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失职或渎职及其他因 激励对象故意或过失等行为导致公司利益或声誉受损而发生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 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 股票期权终止行权,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同时可以根据激励对象的主观恶性及行为的 危害性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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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激励对象因职务调整而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不能持有公司 股票期权的人员,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 权,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 2、激励对象离职
如果发生下列情形,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
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
① 因辞职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劳动
-
手册》而被公司辞退;
-
② 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
③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发生下列情形,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可以在情形发生之日
起6个月内完成行权,但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将作废:
-
① 因公司方面的原因而导致激励对象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裁员;
-
② 经激励对象和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或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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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离、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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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
⑤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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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激励对象身故
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
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并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在6个月内完成行权, 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若因其他原因身故,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
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
- 4、其他情形
其他未在本激励计划中列明的情形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处理方法。
八、监事会对此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监事会对此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认真核实,认为:
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任职资格;列入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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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获 授条件。
九、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此次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董事会确定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5年2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同时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也符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 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年2月6日,同意42 名激励对象获授127.14万份股票期权。
十、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本次预留期权授予日的确定已 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和《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预留期权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合法、有效。
十一、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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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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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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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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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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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及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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