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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Everwin Precision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Feb 2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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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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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 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20层 邮编100020

20th Floor, East Tower,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 Dongsanhuan Zhonglu,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T +86 10 5878 5588 F +86 10 5878 556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www.kwm.com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盈精密")委托,作为长盈精密实施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股票期权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期权授予")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 计划, 亲自收集证据材料, 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 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 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 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 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

金杜律师事务所国际联盟成员所

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余杜不对公司本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 金杜已履 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余杜依赖 有关政府部门、长盈精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期权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 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期权授予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期权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期权授予的授权和批准

  • (一) 2013年11月19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 过了《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与首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3年11月19日就《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 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 (二) 2013年11月19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 查〈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的 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 (三) 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备案 并确认无异议。

  • (四) 2014年2月12日, 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以下简称"《授权议案》")等相关议案。
  • (五) 2014年2月19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事项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
  • (六) 2014年2月19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事项的议 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认真核实,认为:"列入股权激励对象 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列入股 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中规定的获授条件。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数量 与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一 致,未发生变化。同意该449名激励对象按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综上, 金杜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期权授予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和《公司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 关于本次期权授予日的确定

  • (一) 根据《授权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授权日。2014年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 事项的议案》,确定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4年 2月19日。
  • (二)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确定公

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4年2月19日。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首次授予日为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日起30日内 的一个交易日,且不为《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列明的不得作为授权日的区间日。

金杜认为, 公司本次期权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且该授予日 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 定。

三、 关于本次期权授予的获授条件

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为:

  • (一)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1. 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会议文件及决议、公司独立董事 就本次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司的其他法定披露信息文件、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获 授条件已经满足,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 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四、 其他事项

本次期权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 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期权授予的确认手续,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五、 结论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

  • (一)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期权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授权和批准;
  • (二) 公司本次期权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且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和《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 关规定:
  • (三) 公司本次期权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获授条件;
  • (四) 本次期权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期权授予的确认手续、尚需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 页)

经办律师: 书盒子6

远域流

单位负责人: 2 元
エイス

二0-四年二月十九日

$\frac{\partial}{\partial x} \left( \frac{\partial}{\partial y} \right)_{x \in \mathcal{X}} \left( \frac{\partial}{\partial y} \right)$

$\frac{1}{2} \frac{d\ell}{d\ta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