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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Everwin Precision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Apr 1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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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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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15 证券简称:长盈精密 公告编号:2012-23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0】1105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0】277 号文同意,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15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3.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2,450 万元,扣除上市发行费用人民币7,296.12 万元,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5,153.88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8 月27 日出具的“天健验【2010】3-60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2012年3月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2年03月20日召开的2012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扩产精密金属结构(外观) 件项目的议案》,决定使用20,000万元(其中超募资金18,000万元,自有资金2,000万元) 对精密金属结构(外观)件项目进行扩产,项目以增资方式实施,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 公司广东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长盈”)。详见公司于2012年3月3日和 2012年03月21日发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公司现已将实施扩产精密金属结构(外观)件项目的超募资金18,000万元一次性以增 资方式注入广东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并于近日完成了增资。详见公司于2012年04月12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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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长 盈”)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深 南中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广东长盈已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深南中路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账号为 755918890110201, 截止2012 年 04 月10 日,专户余额为 18,0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广东长盈生产手机及移动通信终端金属结构(外观)件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8,000.00 万元,明 细如下表:

存入方式 金额(万元) 期限
智能通知存款 5,000.00 智能通知存款
定期 13,000.00 三个月

二、广东长盈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 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天宇、蒋猛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 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 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 日之前)向广东长盈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户银 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广东长盈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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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 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广东长盈、专户银行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广东长盈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广东长盈、专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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