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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Everwin Precision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Jun 1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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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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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或“公司”) 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 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来旭春先生的简历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未发现有《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来旭春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条件。同时,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审议和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 来旭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对《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天机智能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天机智能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中瑞 评报字 [2020] 第 000399 号资产评估报告,我们认为,该交易可以充分调动子公 司核心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研发核心人员稳定、积极、长期投入工作,快速引 进和吸纳高端人才,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陈奇星先生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内容。
三、对《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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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2020 年 2 月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 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 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公 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修订稿)》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 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对《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 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 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 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原股东 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六、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 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 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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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该议案内容。
七、对《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 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文件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 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 持续性发展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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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詹伟哉 梁融 孔祥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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