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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Everwin Precision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4
Jan 2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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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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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他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及《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 关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对《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情况进 行了核查,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确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激励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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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未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分配数量进行修订。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及《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激励对象对股票期权的行权资金全部自筹。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 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同意委托独立董事詹伟哉作为征集人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议案时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陈小硕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由公司总经理陈奇星先生提名,向董事会提请聘任陈小硕先生担任公司副总 经理职务,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2、经审阅陈小硕先生的简历资料,认为陈小硕先生的工作经历、专业能力及职 业素养均能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3、陈小硕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聘任陈小硕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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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他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詹伟哉 刘 继 周建国 _________
2014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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