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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Everwin Precision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5
Dec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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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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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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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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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第21A、22A、23A、24A、25A、26A层
21A, 22A, 23A, 24A, 25A, 26A /F, HKCTS Tower, 4011 Shenn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 邮政编码(P.C.):518048 电话(Tel):0755-83025555 传真(Fax):0755-83025068 网址:http://www.huashang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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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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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第六期员工持股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深 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 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公司的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 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对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基于公 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 或原件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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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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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及《公司法》《证 券法》《指导意见》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 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非法 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所业 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长盈精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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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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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深圳市长盈精密 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取得深圳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30610298150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 名称变更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0〕1105 号《关于核准深圳市长盈 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23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2,15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公司股票于 2010 年 9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为 300115, 证券简称为“长盈精密”。
(三) 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核发的《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988519X9),现有注册资本为 136,088.595 万元人民币,住所为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罗昌路 88 号厂房 101 至 1501, 法定代表人为陈奇星。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依法有效存续,未出现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 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 《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一)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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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第六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59,995,000 元。参加对象认购员工持 股计划份额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范围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员工,持有人总人数不超过 31 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具体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如下所示:
| 持有人 | 职务 | 拟认购份额(份) | 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 份额的比例(%) |
|---|---|---|---|
| 陈小硕 | 总经理 | 3,248,520 | 5.41 |
| 黎英岳 | 副总经理 | 2,467,230 | 4.11 |
| 来旭春 | 副总经理 | 2,467,230 | 4.11 |
| 朱守力 | 财务总监 | 2,056,020 | 3.43 |
| 胡宇龙 | 董事会秘书 | 2,056,020 | 3.43 |
| 钟发志 | 副总经理 | 2,056,020 | 3.43 |
| 田刚 | 副总经理 | 2,056,020 | 3.43 |
| 徐达海 | 职工代表董事 | 1,233,620 | 2.06 |
| 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员工(不超过 23人) |
42,354,320 | 70.60 | |
| 合计(不超过31人) | 59,995,000 | 100.00 |
注:1、最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名单及认购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2、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由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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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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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 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所律 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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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 息披露。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 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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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第六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 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 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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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第六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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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均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员工,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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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第六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 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1 小项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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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 购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即 2025 年 10 月 14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5 日期间公司回购的本公司股票 291.80 万股,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比例的 0.21%,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 2 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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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时起算,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 1 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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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提供的材料,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 股份。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 项第 2 小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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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等文件,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将由公司自行管理,具体方式为: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选 举产生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 3 名委员 组成,设管委会主任 1 人。管委会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履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日常管理职责、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2)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 延长需由出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 额同意,并需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 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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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对下列事项
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其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1)总则;
(2)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3)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股票来源;
(4)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归属与考核机制;
(5)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6)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7)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8)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9)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10)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1)其他重要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审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一)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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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 12 月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第 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 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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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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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其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 的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及《监管指引》7.7.6 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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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管理办法》,其中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 及《监管指引》7.7.6 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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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将在股东会现场会 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及《监管指 引》7.7.8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 经按照《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等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 根据《指导意见》,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仍需履行下列程 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会对《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会 召开之前两个交易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20 日在指定的网站公告了《第六期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管理办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董事会 决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等规定 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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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其他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一)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会审议公司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参与对象的交易相关提案时回避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管委会在股东会审议公司与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对象的交易相关提案时需要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会审议公司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参与对象的交易相关提案时的回避安排合法合规。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 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 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相关安排不违反《指 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共 8 人拟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议案时相关人员回避表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会审议公司与上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等参与的交易相关提案时亦将回避表决。除上述情况 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 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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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独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员 工持股计划并无一致行动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合法合规。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 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 法实施;
(四) 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等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 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 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会审议公司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参与对象的交易相关提案时的回避安排合法合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 参与方式的相关安排不违反《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合法合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 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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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 施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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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傅曦林 陈 斌
王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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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02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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