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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Everwin Precision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Mar 3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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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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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 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就公司2014年度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4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现 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求,能够较好 地保证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能够为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 行提供有效的保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 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1、公司已制订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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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为其他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2014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4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的独立意见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的议案得到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审计特许资格和H股企业审计资格等执业资质,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服务的经 验和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过程中,天 健会计业务人员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的资质,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资质要求,能满 足公司2015年审计的工作需求,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为公司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资金需要,公司 2015 年度拟向各家银行申请总 计13.1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详见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其中,子 公司使用授信额度需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拟为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累 计十二个月内担保限额如下:全资子公司广东长盈不超过3.2 亿元,全资子公司昆山 长盈不超过6000 万元,控股子公司昆山杰顺通不超过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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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最近十二个月内,广东长盈已使用额度为25,972.02 万元,昆山长盈已 使用额度2,100 万元,昆山杰顺通已使用额度1,105 万元。以上单笔连带责任担保金 额未超过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连带责任担保金 额未超过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担保对象的资产负债率均未超过 70%。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
八、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该制度的审核程序合法合规,没有出现侵害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补选)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 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补选)的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3、董事候选人陈苗圃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4、本次董事候选人提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陈苗圃先生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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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宋 晏 杨高宇 詹伟哉 _________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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