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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Everwin Precision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9

Apr 2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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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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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 会规则》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二〇一八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

1 . 《公司章程》;

  • 2 .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 (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以下简称“ 巨潮资讯网 ”)的《深 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 〇 一八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 公告》(以下简称“《 2018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

  • 3 . 公司 2019 年 3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4 . 公司 2019 年 3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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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公司 2019 年 3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

  • 6 . 公司 2019 年 3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 7 . 公司 2019 年 3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 8 . 公司 2019 年 3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 9 . 公司 2019 年 3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10 .公司 2019 年 3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11 .公司 2019 年 3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12 .公司 2019 年 3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 13 .公司 2019 年 4 月 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

  • 1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15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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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 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 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债券发行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 2019 年 3 月 29 日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有关《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二 〇 一八年度股 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二 〇 一八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于巨潮 资讯网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2018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该会议通知中已载明本次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 日、会议联系人及其电话、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及 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下述事项:

  1. 审议《关于 2018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 审议《关于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关于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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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审议《关于 2018 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议案》;

  2. 审议《关于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 审议《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 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 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5. 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6. 审议《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7. 审议《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8.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下午 15 : 00 在深圳市宝安区 福永镇桥头富桥工业三区 11 栋二楼公司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奇星主 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就《 2018 年度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2 日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2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2018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 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股东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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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 / 或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410,876,7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128% ,其中:

  • 1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0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93,022,3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220% ;

  • 2 .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854,3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08%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 份;

  • 3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 理人)共计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8,645,25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078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790,8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2% ;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854,3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08% 。

公司董事 6 人、监事 2 人及高级管理人员 2 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其余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务未列席现场会议。

本所姚婷婷律师、杨颖律师作为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新增或者临时提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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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已在《 2018 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具体议案内容均已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者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 2018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所有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就《 2018 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经股东大会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 一名监事代表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表决结果

根据有关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票的 计票、监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 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 . 关于 2018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0,875,7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8%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44,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 . 关于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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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410,875,7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8%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44,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 . 关于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0,875,7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8%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44,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 . 关于 2018 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0,875,7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8%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44,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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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 . 关于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0,875,7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8%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44,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 . 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0,875,7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8%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44,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0,875,7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8%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44,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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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 .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0,875,7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8%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44,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 .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0,478,69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31% ;反对 398,0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247,1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51% ;反对 398,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4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深 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本议案应由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 .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0,875,7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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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998%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44,2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上述十项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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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 办 律 师: __ 姚婷婷 __ 杨颖 单位负责人: _____ 王 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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