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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Everwin Precision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1

Apr 1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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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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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二○一○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 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金杜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

  2. 公司 2011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 公司 2010 年 3 月 22 日刊登于《巨潮咨询网》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二 ○一○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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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 2011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 议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3 月 22 日以公告 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将于 2011 年 4 月 12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于 2011 年 4 月 12 日上午 10: 00 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桥头富桥工业三区二栋二楼公司大会议 室。

金杜认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 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进行了核查, 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30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59,543,1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9.24%;

  2.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共 7 人出席了会议,上述人员外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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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高级管理人员共 6 人列席会议;

  1. 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了会议。

金杜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出新议案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未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 表决方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金杜律师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 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并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金杜律师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审议 了如下议案:

  1. 《公司关于 2010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 《公司关于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 《公司关于 2010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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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关于 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 《公司关于 2010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

案》

  1. 《公司关于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上各项议案需以普通决议通过。经审议 表决,以上各项议案均取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对普通决议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此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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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签字页,无正文)

经 办 律 师: _____________ 潘渝嘉

_____________ 刘晓光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王 玲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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