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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ENVICOOL TECHNOLOGY CO., 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2
Jul 2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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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22-054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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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期权授权日:2022 年7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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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082.25 万份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 年7 月22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以2022 年7 月22 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2 名激励对象 授予1,082.25 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一)授予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 股普通股。 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262[1] 人,包括公司(含下属子 公司、分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
(三)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 权数量(万份) |
占授予股票期权 总数的比例 |
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 例 |
|---|---|---|---|---|
|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262人) |
1,082.25 | 100.00% | 2.49% |
- 1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为 267 人,后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调整为 262 人。
合计 1,082.25 100.00% 2.49%
注:1、本次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 所致,下同。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以及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 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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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等待期
-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12 个月、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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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 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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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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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至公告前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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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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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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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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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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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
| 授予股票期权的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授予股票期权的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授予股票期权的 第三个行权期 |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 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 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 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权行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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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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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2 年-2024 年三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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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
|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 个行权期 |
以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
| 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 个行权期 |
以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2% |
| 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 个行权期 |
以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2% |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考虑公司及子公司 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
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年度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二个等级。
| 年度考核结果 | 合格 | 不合格 |
|---|---|---|
| 可行权比例 | 100% | 0% |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 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可行权比例,对应当期未能行权的股 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5 月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 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 及《关于核实<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
2、2022 年5 月18 日至2022 年5 月28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2 年5 月31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 年6 月7 日,公司召开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 得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 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22 年6 月8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7 月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 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本次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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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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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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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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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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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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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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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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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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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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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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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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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
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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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予日: 2022 年7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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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予数量:1,082.25 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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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予人数:26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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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权价格:14.68 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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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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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 权数量(万份) |
占授予股票期权 总数的比例 |
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 例 |
|---|---|---|---|---|
|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 1,082.25 | 100.00% | 2.49% |
| 人员(262人) | |||
|---|---|---|---|
| 合计 | 1,082.25 | 100.00% | 2.49% |
注:1、本次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 所致,下同。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以及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 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五、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 说明
公司《激励计划》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或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5 名,因此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 数由267 人调整为262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由835 万份调整为832.5 万份。
公司于2022 年5 月18 日召开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公司总股本334,305,56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80 元 (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3 股。鉴于上 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2 年5 月31 日实施完毕,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 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4.68 元/份,授予数量为1,082.25 万份。
根据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 年7 月22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行权价格及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授予激励 对象人数由267 人调整为262 人,行权价格由19.27 元/份调整为14.68 元/份, 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由835 万份调整为1,082.25 万份。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与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一致,且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 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 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2022 年7 月22 日测算,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股份支 付费用总额为15,752.15 万元,采用Black-Scholes 模型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 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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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股价:28.48 元/股(授予日公司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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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每期行权日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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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历史波动率:21.92%、21.80%、22.68%(分别采用深证成指最近1 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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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 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 机构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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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息率:0%(激励计划规定如公司发生股票现金分红除息情形,将调整股
-
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按规定取值为 0)。
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成本合计为15,752.15 万元,对 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 授予的股票期权数 量(万份) |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2022 年 | 2023 年 | 2024 年 | 2025 年 |
|---|---|---|---|---|---|
| 1,082.25 | 15,752.15 | 3,996.68 | 7,059.54 | 3,481.58 | 1,214.35 |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 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七、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为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 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 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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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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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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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为2022 年7 月2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除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或自愿放弃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5 名外,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2 年7 月22 日,并同 意以14.68 元/份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2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082.25 万份。
九、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除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或自愿放弃参 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5 名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满足,监事会同意激励计划股票期权 授予日为2022 年7 月22 日,并同意以14.68 元/份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62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082.25 万份。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 的规定;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手续。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激励计 划》调整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授予日、行权价格、激 励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 不符合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二、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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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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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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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 予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 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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