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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ENVICOOL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4

Oct 2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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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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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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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 效率及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 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 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设审计部为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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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 审计人员不参与任何与其监督职责相冲突的管理职能或业务职责, 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与立场。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 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部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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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 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 员会或董事会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五条 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重大交易和事项、人力资源管理、信 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档案保 存期限10 年。

审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 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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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 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会计 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 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 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 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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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获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 确;

  •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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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 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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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审计报告及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其他佐证资料应由专人收集整 理并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报告及审计改进建议书;

(三)审计记录、审计证据、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四)后续审计的资料;

(五)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审计档案属公司秘密,审计部门保管的审计档案,因特殊情况 需要借阅或提供时,应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审计部应对借阅或提供档案的情况做 好登记手续。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对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应按 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严重失职渎 职、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公司规定予以 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 资料及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虚假证明材料阻碍审计调查与检查的,审 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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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部应当责令 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 理。

第三十八条 对于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应及时 予以查处和纠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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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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