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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Energy Group Co., Ltd. M&A Activity 2012

Sep 2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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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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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增发吸收合并深圳市深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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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 北京 · 上海 · 广州 · 杭州 · 天津 · 昆明 · 成都 · 宁波 · 福州 · 西安 · 南京 · 香港 · 巴黎 Shenzhen·Beijing· Shanghai· Guangzhou· Hangzhou ·Tianjin ·Kunming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 Hongkong ·P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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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增发吸收合并深圳市深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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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深圳能源”)的委托,担任深圳能源以定向增发股份和现金 支付相结合方式吸收合并深圳市深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深能管理公 司”)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吸收合并”)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吸收合并 事宜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本次吸收合并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能源的委 托,本所律师对本次吸收合并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授权与批准等事宜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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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律核查和验证,并根据对相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吸收合并事宜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 投资决策、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其他事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验资 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 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深圳能源及交易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对 本次吸收合并协议及本次吸收合并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等重大法律问题进行了 审查。本所律师从事此项法律审查,已经得到深圳能源及交易各方的承诺,即其 已经按照本所律师的要求提供了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所有原始文件、 正本或副本文件、口头陈述,不存在任何遗漏和隐瞒;深圳能源及交易各方所提 供的所有文件或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或盖章均为真实 的,副本文件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始文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 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本次吸收合并的 交易各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吸收合并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报本次吸收合并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 此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深圳能源本次吸收合并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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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本次吸收合并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 8 -
二、 本次吸收合并的方案内容.........................................................................- 18 -
三、 本次吸收合并的相关授权、批准程序.....................................................- 24 -
四、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协议.....................................................................- 25 -
五、 本次交易标的及所涉及的资产.................................................................- 26 -
六、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务处置及人员安置.....................................................- 26 -
七、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27 -
八、 信息披露.....................................................................................................- 29 -
九、 本次吸收合并的实质条件.........................................................................- 30 -
十、 本次吸收合并的中介机构及其资格.........................................................- 34 -
十一、 与本次吸收合并相关的内幕交易核查情况.............................................- 35 -
十二、 结论性意见.................................................................................................-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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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深圳能源、吸并方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8月21
日,前身系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深能管理公司、被吸
并方
深圳市深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资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能国际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深能集团 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市能源总公
司)
各方 深圳能源、深能管理公司、深圳市国资委、华能国
际合称
本次吸收合并、本次
交易
深圳能源通过向深能管理公司全体股东定向增发股
份和现金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吸收合并深能管理公
司,深能管理公司股东以其在深能管理公司享有的
全部权益作为本次吸收合并深能管理公司的对价之
交易行为
本次定向增发股份、
本次定向增发
深圳能源向深能管理公司股东深圳市国资委、华能
国际定向增发A股新股,作为支付本次吸收合并对
价方式之一
本次现金支付 深圳能源向深能管理公司股东深圳市国资委、华能
国际支付部分现金,作为支付本次吸收合并对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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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式之一
《合并协议》 各方于2012 年9 月27 日签署的《定向增发吸收合
并协议书》
《合并报告书》 深圳能源于2012 年9 月27 日签署的《深圳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吸收合并深圳市深能能源
管理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合并基准日 2012年6月30日,即本次吸收合并审计、评估基准
合并生效日 深圳能源股东大会和深能管理公司股东会决议通
过,相关审批机关批准为先决条件,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对本次吸收合并的核准之日
合并完成日 深能管理公司因本次吸收合并注销工商登记之日
定价基准日 深圳能源关于本次吸收合并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交割日 深圳市国资委、华能国际根据《合并协议》约定将
其所持有的被吸并方股权转换成深圳能源的股份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
记之日;于该日,深能管理公司持有的深圳能源全
部股份予以注销,且于该日深能管理公司应将其全
部资产、负债、权益等直接交付给深圳能源或其指
定的接受方
过渡期 合并基准日起至合并完成日的期间
《审计报告》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于2012年8月
7 日出具的关于深能管理公司母公司截至合并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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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日的《审计报告》(国浩审字[2012]第803B3365号)
《资产评估报告书》 深圳市德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2 年8 月17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
并深圳市深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所涉及的深圳市深
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德正信综评报字[2012]第37号)
独立财务顾问、一创
摩根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评估机构、德正信 深圳市德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国富浩华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A 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00元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深圳市国资委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监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
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变更的公告
(深法制[2009]159号),原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行政机关的职责并入深圳
市监局
深圳市工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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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登记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重组办法》 2011年8月最新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
《重组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
《准则26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法律 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其
他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其不时
的修改、修正、补充、解释或重新制定
元、万元 人民币 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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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 本次吸收合并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吸收合并的交易各方包括深圳能源、深能管理公司、深圳市国资委、华 能国际,深圳能源为本次吸收合并的吸并方,深能管理公司为本次吸收合并的被 吸并方,深圳市国资委、华能国际为本次吸收合并的交易对方。

(一)吸并方深圳能源的主体资格

1. 深圳能源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能源现时持有的由深圳市监局于 2012 年 9 月 19 日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30110307344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深圳能源注册资本为 264,299.4398 万元,实收资本为 264,299.4398 万元,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68 号华 能大厦 5、33、35-36、38-41 层,法定代表人为高自民,公司类型为上市股份有 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各种常规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生产、购销;投资和经营能 提高能源使用效益的高科技产业;投资和经营与能源相关的原材料的开发和运 输、港口、码头和仓储工业等;经营和进出口本公司能源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 配套设备、机具和交通工具等;投资和经营与能源相配套的地产、房产业和租赁 等产业;各种能源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和经营,以及与能源工程相关的 人员培训、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业务;环保技术开发、转让和服务;物业管理、 自有物业租赁;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从事信息系 统运营维护,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的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 耗材、办公设备的销售与租赁;能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其他业务。公司已通过了 2011 年工商年检。

2. 深圳能源设立及上市情况

深圳能源系经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于 1992 年 5 月 21 日以深 改复[1992]13 号文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 1993 年 1 月 16 日以深府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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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993]355 号《关于设立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深圳市能 源总公司发起,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的深府办复[1993]355 号文、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于 1993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深人银复字[1993]第 141 号《关于 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批复》、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深 证办复[1993]82 号文,深圳能源被核准发行总股本为 32,000 万股的普通股,其 中原有资产(根据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3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信德验 资报字(1993)第 12 号《股本验证报告书》,指深圳市能源总公司所拥有的深 圳妈湾电厂有限公司 55%权益份额)折股 21,270 万股,向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 8,300 万股,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 830 万股,定向发行法人股 1,600 万股。根 据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3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信德验资报字(1993) 第 12 号《股本验证报告书》,截至 1993 年 6 月 28 日,深圳能源的实收股本为 人民币 32,000 万元。

深圳能源于 1993 年 6 月 26 日召开了创立暨第一届股东大会,于 1993 年 8 月 21 日取得深圳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19224115-8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设立时的名称为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以深证办复[1993]82 号文及深交所于 1993 年 8 月 28 日以深证市字(1993)第 34 号《上市通知书》批准,深圳能源的股票自 1993 年 9 月 3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3. 深圳能源股本演变及主要股东变更

(1) 设立时的股本

深圳能源设立时的股权设置、总股本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复 [1993]355 号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3]第 141 号文、 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复[1993]82 号文批准,具体情况如下:

深圳能源共发行总股本为 32,000 万股的普通股,其中原有资产折股 2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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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万股,向境内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8,300 万股,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 830 万股,定 向发行法人股 1,600 万股。

(2) 1994 年送红股

根据经深圳能源 1994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199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于 1994 年 5 月 30 日出具的深证办复[1994]144 号《关 于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三年度分红派息的批复》批准的深圳能源 1993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深圳能源每 10 股送 1 股,派现金 0.63 元。按 1993 年 末总股本 32,000 万股计算,共送 3,200 万股,派 2,016 万元现金,送股后深圳能 源总股本为 35,200 万股。

经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4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信德验资报字 (1994)第 22 号《增加股本验证报告书》验证,截至 1994 年 7 月 13 日,深圳 能源以应付股利转增股本形式增加股本后,发行在外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总额为 35,200 万股,实收股本计 35,200 万元。1994 年 7 月 29 日,深圳能源就本次股本 变更事宜获得深圳市工商局工商变更登记核准。

(3) 1995 年送红股

根据经深圳能源 1995 年 6 月 15 日召开的 199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于 1995 年 7 月 6 日出具的深证办复[1995]56 号《关于 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994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的批复》批准的深圳能源 1994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深圳能源每 10 股送 1 股红股,派 1 元现金。按 1994 年末总股本 35,200 万股计,共送 3,520 万股,派 3,520 万元现金,送股后深圳能 源总股本为 38,720 万股。

经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6 年 1 月 24 日出具的信德验资报字 (1996)第 2 号《增加股本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1995 年 8 月 23 日,深圳能源 以应付股利转增股本形式增加股本后,发行在外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总额为 38,720 万股,实收股本计 38,720 万元。1996 年 8 月 7 日,深圳能源获得深圳市 工商局就本次股本变更重新核发的注册号为 19224115-8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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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4) 1996 年送红股

根据经深圳能源 1996 年 6 月 1 日召开的 199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 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于 1996 年 7 月 30 日出具的深证办复[1996]69 号《关于深 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995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的批复》批准的深圳能源 1995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深圳能源每 10 股送红股 0.5 股,派现金 1.50 元。按 1995 年 末总股本 38,720 万股计,共送红股 1,936 万股,派现金 5,808 万元,送红股后深 圳能源总股本数为 40,656 万股。

经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7 年 2 月 28 日出具的信德验资报字 (1997)第 08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1996 年 8 月 15 日,深圳能源以应付 股利转增股本形式增加股本后,发行在外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总额为 40,656 万 股,实收股本计 40,656 万元。其中,深圳市能源总公司持有 27,023.535 万股, 占股份总额的 66.47%;企业法人持有 2,032.8 万股,占股份总额的 5%;境内社 会公众持有 11,599.665 万股,占股份总额的 28.53%。

(5) 1996 年配股

根据经深圳能源 1996 年 6 月 1 日召开的 199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会于 1996 年 12 月 31 日出具的证监上字[1996]37 号《关于深圳能源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批准的深圳能源配股方案,深圳能源向全体股 东配售 10,560 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 7,547.1 万股,向社会公众 股股东配售 3,012.9 万股。法人股股东可将其 7,019.1 万股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 公众股股东。

经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7 年 4 月 4 日出具的信德验资报字 (1997)第 09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1997 年 4 月 3 日,深圳能源配售发行 股票后发行在外的人民币普通股总数为 45,330.8103 万股,实收股本计 45,330.8103 万元。

(6) 1997 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经深圳能源 1997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 1997 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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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并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于 1997 年 10 月 24 日出具的深证办复[1997]133 号《关 于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批复》批准的深圳能源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深圳能源按当时总股本 45,330.8103 万股计,每 10 股 转增 10 股,共转增 45,330.8103 万股。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深圳能源总 股本增至 90,661.6206 万股。

经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7 年 11 月 17 日出具的信德验资报字 (1997)第 23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1997 年 11 月 7 日,深圳能源以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形式增加股本后,发行在外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总额为 90,661.6206 万股,实收股本计人民币 90,661.6206 万元。其中,深能集团持有 54,047.07 万股,占股份总额的 59.61%;企业法人持有 4,193.4718 万股,占股份 总额的 4.63%;境内社会公众持有 32,421.0788 万股,占股份总额的 35.76%。

1998 年 4 月 3 日,深圳能源取得深圳市工商局重新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变更为 90,661.62 万元。

(7) 2000 年配股

经中国证监会于 2000 年 6 月 23 日出具的证监公司字[2000]74 号《关于深圳 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批准的深圳能源配股方案,深圳能源向 全体股东配售 9,546.3239 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有法人股股东配售 1,351.1767 万股,向募集法人股股东配售 89.8775 万股,向转配股股东配售 803.2799 万股, 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 7,301.9898 万股。向国有法人股、募集法人股股东配售的 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经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0 年 9 月 27 日出具的信德验资报字 (2000)第 20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0 年 9 月 27 日,深圳能源经配售 发行股票后股份总额为 100,207.9445 万股,实收股本金计 100,207.9445 万元,其 中,国有法人股为 55,398.2467 万元,占股份总额的 55.28%;募集法人股为 4,283.3493 万元,占股份总额的 4.28%;转配股为 4,016.3993 万元,占股份总额 的 4.01%;境内社会公众股为 36,509.9492 万元,占股份总额的 36.43%。

2001 年 3 月 21 日,深圳能源取得深圳市工商局就本次股本变更重新核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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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注册号为 440301103075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变更 为 100,207.94 万元。

(8) 2002 年送红股

根据经深圳能源 2002 年 6 月 30 日召开的 200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 圳能源 200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深圳能源以 2001 年末总股本 100,207.9444 万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3 元现金送红股 2 股(含税)。其中:用可供 股东分配的利润每 10 股派发 3 元现金送红股 1 股;用任意盈余公积金每 10 股送 红股 1 股。本次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

经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2 年 11 月 14 日出具的信德验资报字(2002) 第 22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2 年 8 月 1 日,深圳能源变更后的累计股本 金额为 120,249.5332 万元。其中,国有法人持有 66,477.896 万元,占股份总额的 55.28%;境内企业法人持有 5,140.0191 万元,占股份总额的 4.28%;境内社会公 众持有 48,631.6181 万元,占股份总额的 40.44%。

2002 年 11 月 26 日,深圳能源就本次股本变更取得深圳市工商局重新核发 的注册号为 440301103075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变 更为 120,249.5332 万元。

(9) 2008 年定向增发购买资产

经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9 月 14 日作出的证监公司字[2007]154 号《关于核 准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购买资产的批复》核准,深圳能源向深能集团发行 8 亿股人民 币普通股购买深能集团的相关资产;向华能国际发行 2 亿股人民币普通股,由华 能国际以现金认购。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3 日出具的德师(上海) 报验字(07)第 SZ004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7 年 12 月 3 日,深圳能 源已收到深能集团和华能国际缴纳的注册资本共计 100,000 万元。其中深能集团 以净资产作价和现金方式缴付出资额共计人民币 608,000 万元;华能国际以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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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缴付出资额计 152,000 万元;超过新增注册资本部分 660,000 万元将计入资本公 积。2008 年 1 月 4 日,深圳能源召开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将注 册资本变更为 220,249.5332 万元的议案。

2008 年 1 月 28 日,深圳能源就本次股本变更取得深圳市工商局核发的注册 号为 44030110307344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变更为 220,249.5332 万元。

(10)2011 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经深圳能源 2011 年 5 月 25 日召开的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 圳能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深圳能源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 增 2 股。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深圳能源总股本增至 264,299.4398 万元。

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19 日出具的深鹏所验 字[2011]0410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1 年 6 月 16 日,深圳能源通过登记 - 公司以资本公积金 资本溢价向股东共转增 44,049.9066 万股,转增后的股本为 264,299.4398 万股。深圳能源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召开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深圳能源实收资本的议案。

2012 年 2 月 14 日,深圳能源就本次股本变更取得深圳市监局重新核发的注 册号为 44030110307344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 264,299.4398 万元。

(11)深圳能源主要股东变更

经深能集团于 2011 年 8 月 12 日召开的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市国资委 于 2011 年 9 月 5 日出具的深国资委函(2011)34 号《关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 公司派生分立的批复》批准,深圳能源控股股东深能集团派生分立为深能集团和 新设公司深能管理公司,深能集团原持有的深圳能源 1,684,644,423 股,占股份 总额 63.74%的股份转由深能管理公司持有。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中国证券会下发证监许可[2011]2155 号《关于核准 深圳市深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公告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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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中国证监会对深能管理公司公告深圳能源收购报告 书无异议,并核准豁免深能管理公司因国有资产变更而持有深圳能源 1,684,644,423 股股份,约占深圳能源总股本的 63.74%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2012 年 1 月 14 日,深圳能源发布《关于股份过户登记完成的公告》,根据 2012 年 1 月 13 日登记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深能集团因分立涉 及的深圳能源股份过户事宜已完成,深能集团原本持有的深圳能源 1,684,644,423 股股票(占深圳能源总股本的 63.74%)已过户至深能管理公司名下,股份性质 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能源的控股股东为深能管理公司,其基本情况及设立、 历次股权变更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二)被吸并方深能管理公司的 主体资格”的相关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能源的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国资委,其基本情况详见 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三)本次吸收合并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1.深圳市国资 ” 委 。

本所律师认为,深圳能源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能源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 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吸收合并的主体资格。

(二)被吸并方深能管理公司的主体资格

1. 深能管理公司基本情况

根据深能管理公司现时持有的由深圳市监局于 2011 年 10 月 18 日核发的注 册号为 44030110576496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深能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 72,458.433 万元,实收资本为 72,458.433 万元,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 能大厦 909 室,法定代表人为高自民,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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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项目的管理。公司已通过了 2011 年工商年检。

2. 深能管理公司历史沿革

  • (1) 2011 年 10 月 18 日设立

深能管理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10 月 18 日,系由深能集团分立新设的一家有 限责任公司。

2011 年 8 月 12 日,深能集团股东深圳市国资委及华能国际作出股东会决议, 同意将深能集团通过派生分立方式,派生新设公司深能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 724,584,331.60 元,深圳市国资委及华能国际分别持有其 75%及 25%的股权。深 能集团将其持有深圳能源 63.74%的股份转由深能管理公司所有,其余资产与负 债全部由存续的深能集团所有或承担。深能集团、深能管理公司、深圳市国资委 与华能国际就分立事宜签署相应《分立协议》。

深圳市国资委于 2011 年 9 月 5 日作出《关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派生 分立的批复》(深国资委函[2011]34 号)文件,同意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派 生新设公司深能管理公司,其中股东深圳市国资委持有深能管理公司 75%的股 权、华能国际持有深能管理公司 25%的股权;同意深能管理公司承接深能集团所 持有的深圳能源 63.74%股份,其他资产、负债全部由存续公司深能集团所有或 承担。

根据登记公司于 2012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深能集 团已完成深圳能源股份过户事宜,深能集团原本持有的深圳能源 1,684,644,423 股股票(占深圳能源总股本的 63.74%)已过户至深能管理公司名下,股份性质 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012 年 1 月 14 日,深圳能源就此发布《关于股份过户 登记完成的公告》。

深能管理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18 日在深圳市监局办理完毕公司设立登记手 续。深能管理公司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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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深圳市国资委 54,343.8248 75%
华能国际 18,114.6082 25%
合计 72,458.4330 100%

(2)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深能管理公司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能 管理公司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动。

本所律师认为,深能管理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能管理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其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吸收合并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吸收合并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1. 深圳市国资委

深圳市国资委为深能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系深圳市人民政府 的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监 督和管理。深圳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能包括: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按照 市委决定的国资委党委职责,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任 免和奖惩;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和产权 转让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研究指导集体企业的 改革与发展。

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市国资委为依法代表深圳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行政机关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具备实施本次吸收合并的主体资格。

2. 华能国际

根据华能国际现持有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2 年 4 月 1 日核发的注 册号为 10000040000496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华能国际注册资本为 1,405,538.3440 万元,实收资本为 1,405,538.3440 万元,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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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门南大街丙 2 号(天银大厦 C 段西区),法定代表人为曹培玺,公司类型为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经营范围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电厂;开 发、投资、经营以出口为主的其他相关企业,热力生产及供应(仅限获得当地政 府核准的分支机构)。公司已通过了 2011 年度工商年检。

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华能国际前五大股东如下表: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5,066,662,118 36.05%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2,591,958,908 18.44%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568,001,203 11.16%
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03,000,000 4.29%
中国华能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520,000,000 3.70%

经本所律师核查,华能国际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本所律师认为,华能国际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吸 收合并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吸收合并的方案内容

根据深圳能源于 2012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深圳能源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合并报告书》、《合并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本次吸收合并方式

深圳能源拟通过同时向深能管理公司股东深圳市国资委、华能国际定向增发 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吸收合并深能管理公司。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深 能管理公司的法人资格以及深能管理公司持有的深圳能源的全部股份(共计 1,684,644,423 股)被注销,其全部业务、资产与负债由深圳能源承继;深圳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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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委、华能国际成为深圳能源的股东。深圳能源的总股本、注册地、组织形式、 法定代表人、名称、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保持不变。

2. 本次吸收合并基准日、合并生效日及合并完成日

(1) 合并基准日

本次吸收合并以 2012 年 6 月 30 日作为合并基准日,该日为本次合并审计、 评估基准日。

(2) 合并生效日

本次吸收合并以深圳能源股东大会和深能管理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相关审 批机关批准为先决条件,并以获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吸收合并的核准之日作为合 并生效日。

(3) 合并完成日

本次吸收合并以深能管理公司因本次吸收合并注销工商登记之日为合并完 成日。

3. 本次吸收合并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经各方协商确定,本次吸收合并的价格为深能 管理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即 10,411,112,748.61 元,其中深能管理公司持 有深圳能源 63.74%股份的评估值为 10,394,256,089.91 元,其余资产和负债的评 估值为 16,856,658.70 元。

深圳能源通过发行股份方式支付本次吸收合并的对价为 10,394,256,089.91 元;通过现金支付方式支付本次吸收合并的对价为 16,856,658.70 元,本次吸收 合并的对价合计为 10,411,112,748.61 元。

4. 本次定向增发

(1)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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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

(2) 发行股份的价格和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吸收合并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 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 6.17 元/股。其计算方式为: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量。

(3) 发行对象

本次定向增发股份的对象为深圳市国资委、华能国际。

(4) 发行数量

本次拟发行股份的数量为 1,684,644,423 股,其中向深圳市国资委发行 1,263,483,317 股(按四舍五入计算)、向华能国际发行 421,161,106 股(按四舍 五入计算),最终的发行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准。

(5) 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的调整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若深圳能源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发行 股数亦随之调整,具体调整方式以深圳能源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为准。

(6) 本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

本次定向增发股份的限售期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即自本次发行的股 份分别登记于深圳市国资委和华能国际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深圳市国资委和 华能国际不转让其取得的本次发行的股份。

(7) 上市地点

本次定向增发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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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次现金支付

(1) 本次现金支付的金额

按照深圳市国资委与华能国际对深能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深圳能源向 深圳市国资委支付 12,642,494.03 元(按四舍五入计算)现金,向华能国际支付 4,214,164.67 元(按四舍五入计算)现金。

(2) 本次现金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各方同意,深圳能源在合并完成日前按照前述的方式与价格向深圳市国资 委、华能国际支付相应现金,支付现金的具体金额根据深能管理公司在评估基准 日至合并完成日期间的母公司报表损益进行调整,即应付深圳市国资委的现金为 (12,642,494.03 元+深能管理公司在评估基准日至合并完成日期间的母公司报表 损益金额×75%),应付华能国际的现金为(4,214,164.67 元+深能管理公司在评 估基准日至合并完成日期间的母公司报表损益金额×25%)。

6. 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的处置原则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深圳能源作为吸并方存续,深能管理公司作为被吸并 方其法人资格注销,其全部资产、负债、权益并入深圳能源,深能管理公司持有 的深圳能源全部股份将注销。

7. 债务处理及债权人保护

深圳能源与深能管理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 程序,并且将根据各自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向各自债权人提前清偿债 务或为其另行提供担保。于前述法定期限内,未能向深圳能源或深能管理公司主 张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人的债权将由合并后的深圳能源承担。

8. 本次吸收合并费用的补偿

经各方同意,深圳能源因本次吸收合并所产生或承担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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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独立财务顾问费、律师顾问费、税费等相关费用,均由深能管理公司在交割 日前向深圳能源予以偿付。

9. 评估基准日至合并完成日的损益归属

各方同意,评估基准日至合并完成日深能管理公司的母公司报表损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深能管理公司的股东按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

10. 留存收益及滚存利润的归属

深圳能源与深能管理公司在本次吸收合并前的留存收益及滚存利润由本次 吸收合并完成后深圳能源的新老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或承担。

11. 深能管理公司员工安置

深能管理公司无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因此,本次吸收合并不涉及 员工安置问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吸收合并的方案内容符合《证券法》、《重 组办法》及《重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吸收合并的方案未对现金选择权作出特别安排,根据《公司法》第 143 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 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 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 “ ”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该条规定了股份公司在 原则禁止、例外允许 的 原则下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几种例外情形,但该条未明确规定公司在出现该条 第一款第(四)项之情形时必须提供现金选择权。同时,该条第一款第(四)项 之情形系 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的《公司法》新增条款,本所律师理解其立法 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平衡机制,使对公司合并、分立重大事项持异议的股东能够收 回投资退出公司,其作用在于平衡公司和股东、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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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吸收合并不影响深圳能源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权益,本次吸收合并方案不对现金选择权作出特别安排对股东包括中小股东的 权益没有损害,其具体理由如下:

(1) 本次吸收合并系深圳能源2007年整体上市的后续步骤,其旨意仅在 于实现深圳市国资委和华能国际由间接持有深圳能源的股份变为直接持有深圳 能源的股份。

(2) 本次吸收合并前,深圳能源的控股股东为深能管理公司,其持有深 圳能源63.74%的股份。同时,深能管理公司的股东为深圳市国资委和华能国际, 其中深圳市国资委持有75%的股权;华能国际持有25%的股权。深圳市国资委系 深圳能源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深圳能源的控股股东由深能管理 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国资委,但其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始终为深圳市国资委。

(3) 本次吸收合并的被吸并方深能管理公司除持有深圳能源的股份及少 量货币资金外,无其他资产,无任何业务。根据本次吸收合并安排,深能管理公 司将最终予以注销,其持有的深圳能源股份所对应的权益,由深圳能源通过定向 增发的方式向深圳市国资委和华能国际分别发行相应股份。对于深能管理公司持 有的少量货币资金,由深圳能源以现金方式在深能管理公司注销之时相应支付给 深圳市国资委和华能国际。与此同时,深圳能源因本次吸收合并而取得的本公司 股份将予注销。因此,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深圳能源的股本总额不发生变化, 深圳市国资委和华能国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深圳能源股份比例 总额不发生变化,其余股东各自对深圳能源的持股比例不因之发生变化,同时, 深圳能源资产与负债亦不因之发生变化。

(4) 根据本次吸收合并的安排,深圳能源的组织形式、业务模式、资产 构成、公司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等均不因之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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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吸收合并的相关授权、批准程序

(一)已经获得的授权与批准

  1. 2012 年 9 月 27 日,深圳能源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定向增发吸收合并深圳市深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本次定 向增发吸收合并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定向增发吸收合并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评 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 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同意深圳市国资委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 份的议案》、《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定向增发吸收合并协议书>的议案》、《关 于本次定向增发吸收合并相关审计报告、审核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 <定向增发吸收合并深圳市深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定向增发吸收合并 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深圳能源的独立董事亦 对相关议案内容发表了意见。

  2. 2012 年 8 月 17 日,深能管理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吸收合并本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吸收合并本公司相关事宜的 议案》。

(二)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 次吸收合并尚需履行下列法律程序:

  1.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2. 深能管理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吸收合并;

  3. 深圳能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吸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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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批准程序

  1. 因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深圳能源的独立董事在本次吸收合并的董事 会会议召开前审议了本次吸收合并的相关议案,同意提交深圳能源董事会审议, 并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12 年 9 月 27 日,深圳能源召开了关于本次吸收合并的董事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本次吸收合并《合并报告书》及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除上述已披露的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外,本次吸收合并已履行 必要的批准或授权程序,相关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且本次吸收合并已依法履 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批准程序。

四、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吸收合并各方为达成本次交易,于 2012 年 9 月 27 日 签订了《合并协议》,协议对本次吸收合并的整体方案、本次吸收合并的主要安 排、合并程序、债务处理、过渡期安排、员工安置、生效条件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签署《合并协议》各方均具有签订该协议的主体资格,其形 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协议的签署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协议的内 容没有与中国的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合并协议》系为附生效要件之合 同,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本次吸收合并的批准、吸并方及被吸并方股东 (大)会或权利机构的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合并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上述协议将从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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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五、 本次交易标的及所涉及的资产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及《审计报告》,本次吸收合并标的为深能管理公司,所 涉及的资产为深能管理公司持有的深圳能源 63.74% 股份及货币资金 16,860,063.52 元。

根据深圳市国资委、华能国际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市国资委、 华能国际分别持有深能管理公司 75%、25%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涉及重大争 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被设置质押等担保权利,也不存在被查封、冻结 等被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根据深能管理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深能管理公司所持有的深 圳能源 63.74%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 在被设置质押等担保权利,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被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根据国富浩华出具的《审计报告》、深能管理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深能管理公司所持有的货币资金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被限制或者禁止转 让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标的及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 争议,对本次吸收合并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务处置及人员安置

(一)债务处置

  1.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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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1. 根据《合并协议》约定,深圳能源、深能管理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履行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程序;对法定期限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出担保要 求的债权人,提前清偿其债务或者向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于法定期限内未能向深 圳能源或深能管理公司主张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人的债权,由合并后的深 圳能源承担。

本所律师认为,深圳能源、深能管理公司关于债权债务处理的约定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人员安置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能管理公司无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因此本次 吸收合并不涉及员工安置问题。

七、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本次吸收合并前,深圳能源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 间的关联交易主要为深圳能源控股股东深能管理公司将其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委 托深圳能源代理,委托期限自深能管理公司成立之日至其注销之日,委托费用共 计 50 万元整;深能管理公司租赁深圳能源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68 号华 能大厦 909 房屋,租赁费用为 6,210 元/月。

本次交易完成后,深圳能源的控股股东变更为深圳市国资委,上述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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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深能管理公司注销而终止。对于未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问题,深圳市国资委 已作出如下承诺:

  1. 对于未来可能的关联交易,深圳市国资委将善意履行作为深圳能源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不利用深圳市国资委所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 位,就深圳能源与深圳市国资委及深圳市国资委下属控股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 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深圳能源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侵犯深圳能源和其 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2. 如果深圳能源必须与深圳市国资委及深圳市国资委下属控股企业发生任 何关联交易,深圳市国资委将促使上述交易的价格以及其他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 是在公平合理且如同与独立第三者的通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决定。深圳市国资委 将不会要求和接受深圳能源给予的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第三者 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

  3. 深圳市国资委将严格遵守和执行关于关联交易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以 上承诺及规定的情形,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前,深圳能源控股股东深能管理公司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不存在 与深圳能源同业竞争的情况。深圳能源实际控制人深圳市国资委作为深圳市人民 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依法进 行监督和管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深圳能源的控股股东变更为深圳市国资委,实际控制人不 变仍为深圳市国资委。对于同业竞争问题,深圳市国资委作出如下承诺:

1.深圳市国资委及下属控股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 事深圳能源及其下属控股企业营业范围所限定的业务以及将来按照深圳能源的 发展需要拟开展的业务,以避免与深圳能源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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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市国资委有任何可能与深圳能源及其下属控股企业构成竞争的业务 机会,深圳市国资委立即书面通知深圳能源,并在上述通知发出后 30 天内,按 照深圳能源或其下属控股企业能够接受的合理条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首先提 供给深圳能源或其下属控股企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函经深圳市国资委签署,其内容不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具有法律效力,可有效规范深圳能源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有关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以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情况。

八、 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能源已就本次吸收合并履行了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1. 2012 年 8 月 13 日,深圳能源董事会发布《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停牌公告》,自 2012 年 8 月 13 日起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

  2. 2012 年 8 月 22 日,深圳能源公告公司董事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决议,同意聘请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次吸收合并的独立财 务顾问,聘请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为本次吸收合并的吸收方法律顾问。

  3. 2012 年 8 月 20 日、27 日、9 月 3 日、10 日、17 日、24 日,深圳能源 分别对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进行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信息披露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披露内容完整、准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能源、深圳 市国资委、华能国际及其他各方关于本次吸收合并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 料、文件、合同、协议、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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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次吸收合并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吸收合并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能源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合并协议》、《合并报告 书》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能源本次吸收合并所发行的股份均为 A 股股份, 每股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且为同等价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二)本次吸收合并符合《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

  1. 本次吸收合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吸收合并的被吸并方深能管理公司,除持有深圳能源 63.74%股份及少量货币资金之外,未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或从事其他业务,因此本 次吸收合并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 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吸收合并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

2.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深圳能源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深圳能源股本总额不发生变化,仍 为 2,642,994,398 股;深圳市国资委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 化;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超过深圳能源股份总额的 10%;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然符 合《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吸收合并不会导致深圳能源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 《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1. 本次吸收合并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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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吸收合并所涉及的资产为深能管理公司所持有的深圳能源 63.74%股份 及经审计的其他少量货币资金。根据德正信于评估基准日对深能管理公司股东权 益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采取成本评估法的深能管理公司资产评估值为 10,411,112,748.61 元,评估值以深圳市国资委最终核准意见为准。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深圳能源审议本次吸收合并的董事会决议公 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其计算方式为: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量。

本次吸收合并所涉及的关联交易,深圳能源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 履行了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及股东依法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就选聘评估机 构的程序合法有效性、机构独立性和胜任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的相关性、评估结论合理性,以及以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公允性等 事项出具肯定性的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吸收合并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 规定。

  1. 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吸收合并的被吸并方深能管理公司股东深圳市国资 委、华能国际分别持有深能管理公司 75%、25%的股权,深能管理公司持有深圳 能源 63.74%的股份以及拟由深圳能源承继的货币资金现时不存在涉及重大争 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被设置质押等担保权利,也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 被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根据《合并协议》约定,深圳能源、深能管理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 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程序;对法定期限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出担保要求的 债权人,提前清偿其债务或者向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于法定期限内未能向深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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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或深能管理公司主张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人的债权,由合并后的深圳能 源承担。上述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吸收合并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 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1. 本次吸收合并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 公司吸收合并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吸收合并系为深圳能源 2007 年收购深能集团资产实现整体上市的后续 步骤,其目的仅为实现深圳市国资委、华能国际由间接持股变为直接持有深圳能 源股份,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深圳市国资委和华能国际直接持有深圳能源的股 份,可为深圳能源长期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深圳能源价 值。深圳能源的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均不发生变化,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 司吸收合并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吸收合并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1. 本次吸收合并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吸收合并的目的仅为实现深圳市国资委、华能国际由 间接持股变为直接持股,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不会导致深圳能源在业务、资产、 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发生变化。同时,深圳市国资委出具了承诺,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到与深圳能源在资产、业务、机构、 人员、财务方面完全分开,切实保障深圳能源在资产、业务、机构、人员、财务 方面的独立运作,深圳能源在各方面仍保持独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吸收合并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 规定。

  1. 本次吸收合并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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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已经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及监督机构,依法建立 了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深圳能源目前控股股东深能管理 公司将予以注销,实现深圳市国资委和华能国际直接持有深圳能源的股份,有利 于优化深圳能源股权关系和结构,提高决策效率,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吸收合并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 规定。

  1. 本次吸收合并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情形,有利于深圳能源减少 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本次吸收合并系为深圳能源 2007 年收购深能集团资产实现整体上市的后续 步骤,其目的仅为实现深圳市国资委、华能国际由间接持股变为直接持有深圳能 源股份,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深圳市国资委和华能国际直接持有深圳能源的股 份,可为深圳能源长期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深圳能源价 值。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深圳能源控股股东深能管理公司将予以注销,深圳市 国资委已就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事宜出具承诺函,华能国际已就规范关 联交易出具承诺函,因此,本次吸收合并有利减少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避免同业 竞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吸收合并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1. 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深圳能源 2011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 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德师报(审)字(12)第 P0861 号《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吸收合并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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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次吸收合并符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 定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吸收合并系深圳能源整体上市的重要后续步骤,有利于彻底实 现整体上市的功能,优化股权关系和结构,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深圳能源控制权 不发生变更,同时,本次吸收合并存在向深圳能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主体即华能国际定向增发股份吸收合并深能管理公司的情 形,根据深能管理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及华能国际在深 能管理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本次深圳能源向华能国际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 公司总股本的 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吸收合并符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 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第七条的要求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十、 本次吸收合并的中介机构及其资格

(一)独立财务顾问

一创摩根接受委托作为本次吸收合并的独立财务顾问。一创摩根已取得《经 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二)法律顾问

本所接受委托作为本次吸收合并的法律顾问,本所已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 许可证》,本所经办律师已取得《律师执业证》,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三)审计机构

国富浩华接受委托就本次吸收合并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经核查,国富浩华已 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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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估机构

德正信接受委托就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目标资产进行了评估。德正信已取得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具有合法的执业 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吸收合并的中介服务机构具有担任本次吸收合并中 介服务的资格。

十一、 与本次吸收合并相关的内幕交易核查情况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重组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0 号—重大重组停牌及材料报送》、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本次吸收合并相关知情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如下:

(一)本次吸收合并中的内幕知情人员

根据深圳能源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相关各方提交的《关于二 级市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本次吸收合并核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吸 并方、被吸并方、交易对方、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具体分为:

吸并方:深圳能源及其相关人员;

被吸并方:深能管理公司及其相关人员;

交易对方:被吸并方股东深圳市国资委和华能国际及其相关人员;

中介机构:为本次吸收合并提供中介服务的一创摩根、国富浩华、德正信、 本所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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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吸收合并相关当事人及其买卖行为的核查

本次吸收合并相关知情人员在深圳能源因本次吸收合并事项作出第七届第 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前 6 个月至 2012 年 9 月 27 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均不存 在在二级市场买卖深圳能源股票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吸收合并中的内幕知情人员均不存在在核查期间内在二 级市场买卖深圳能源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对本次吸收合并构成法律障 碍的情形。

十二、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次吸收合并各方具备进行本次吸收合并的 主体资格;本次吸收合并相关安排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吸收合并方案对债权人利益作出妥善安排;深能管理公司的资产权属完整、 清晰;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的形式、内容及签署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方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吸收合并各方已经分别履行了本次吸收合并现阶段应当 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等程序;本次吸收合并各方已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充分披露了本次 吸收合并所需要的批准和授权事宜,本次吸收合并所安排的批准和授权事宜符合中 国法律法规及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的实施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的批准、深能管理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能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参与本次吸收合并的中介服务机构具有为本次吸收合并提供 服务的资格;本次吸收合并在取得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全部批准或核准后,各方 实施本次吸收合并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陆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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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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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增发吸收合并深圳市深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余 平

负责人: 张敬前

经办律师:

丁明明

201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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