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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Energy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5

Apr 22,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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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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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 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 要途径。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 项;

  •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资产负债表、损

  • 益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

  •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十一)对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不含

  • 百分之十)的经营性投资项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 (十二) 对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以上

  • (不含百分之十五)的单次对外担保、资产抵押等事项作出决议,对 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不含百分之二 十五)的对单一对象累积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 (十三)对人民币4 亿元以上贷款作出决议;

  • (十四)修改公司章程;

  • (十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六)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

  • 上的股东的提案;

  •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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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 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 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 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 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

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股 东大会批准;

2、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3、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 产的50%;

4、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 务担保; 5、必须要求对方(除控股子公司外)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 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 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 权。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 行。

第九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 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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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 (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 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 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与出席会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 前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报刊上通知公司股东。

具有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情况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 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十五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 (六)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表决。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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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 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 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是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 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 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书 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 书和持股凭证。

第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 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的签名(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九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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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和 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 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 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 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 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 持会议;若该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不 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 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 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在收到提议股东或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 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及 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 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或监事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时应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 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 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 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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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 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 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 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按 照本《议事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备案后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出具法 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 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议事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筹备及文件准备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筹备、文件准备应在董事会的领导 下,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完成。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内容与提案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第三条所列的内容均属股东大会的 议事范围。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 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对具体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 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 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 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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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 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有 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 于本《议事规则》第五十五条所列事项,提案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 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 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三十八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公司董事 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 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 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 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三十九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 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 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规定需进行资 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第四十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 未来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 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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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 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 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 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 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 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 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 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董事长(或会议 主持人)应向股东大会宣布到会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在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的主持下,对 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 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 大会做出报告。 第四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 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 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四十八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之外, 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四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 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 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 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 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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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 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 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 涉及本《议事规则》第五十五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 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 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 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监管 办公室的同意后,可以按照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 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 易事项涉及本《议事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 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改选董事、 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及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

(一)董事会提名;

(二)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提名; 须经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

  • (一)监事会提名;

  • (二)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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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五以上的股东提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票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停牌。公司董事 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 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董 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五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个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八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 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发行公司债券;

  •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 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公司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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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之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 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三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 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六十四条 如果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股东通过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 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股东大会的表决 权总数并载入会议记录。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四条和 相关法律、法规须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 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应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 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即时点票。

第八章 股东大会记录、签署及其保管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 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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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内不得销毁。

第九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与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 按决议的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经营班子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 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六十九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 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可 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七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及公司聘请的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依据本《议事规则》第七十二条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应按《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提案或决议的表决等应按法律法 规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表决方式 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 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七十三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指定报刊为《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或《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

第十章 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 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否符合《公司章程》;

  •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 (五)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就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

  • 情况出具意见;

  • (六)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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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 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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