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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Dynanonic CO.,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1
Jul 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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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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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总述:为进一步健全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体系,充分调动、挖掘董事、监事工作的积极性、 主动性和创造性,合理控制公司决策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及《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平均薪酬水平和行业特点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目的:促使董事、监事发挥自身及领导和协作团队的力量和积极性, 提高公司效率、长期竞争力和稳定盈利能力,为股东、员工、客户和利益相关方 创造最大价值。
第三条 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人员如下:
1、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人数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2、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由股东方推选的非独立 董事。
-
3、内部董事:除外部董事以外,同时在公司任其他职务并领取薪酬的董事。
-
如内部董事同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适用本管理制度。
-
4、股东代表内部监事:指由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方推选、并在公司任职的
-
监事。
-
5、股东代表外部监事:指由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方推选但不在公司任职的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监事。
职工代表监事是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由职工大 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职工代表监事的 薪酬不需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
2、工作量与难度、职权、贡献的经济效益相结合为主要原则;
-
3、与公司一线员工、业务骨干薪酬水平和增长保持合理关系、与外部市场
-
同等职位平均薪酬相适应;
-
4、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流程
第五条 为了有效地实现公司治理,董事和监事的薪酬制度分别由董事会(含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监事会审议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管理机构与流程
-
1、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履职、考核情况提起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
并报董事会批准。
-
2、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薪酬方案;董事的薪酬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
3、在股东大会审议或授权后由相关部门执行董事薪酬方案。
第七条 监事薪酬方案管理机构与流程
- 1、由监事会根据履职、考核情况提起公司监事薪酬方案,并报股东大会审
议。
- 2、在股东大会审议或授权后由相关部门执行监事薪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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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章 薪酬的制定
第八条 制定薪酬方案的依据
根据董事、监事的身份、工作职责、工作量、难易程度及所承担的责任、风 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
1、独立董事:参考行业平均水平制定。
- 2、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公司不承担其薪酬,原则上不提供津贴。
3、内部董事、内部监事:按个人所在岗位及所在部门的管理制度领取相应 的薪酬,其中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的董事薪酬构成为基本薪酬加业 绩奖励;其他内部董事、内部监事的薪酬构成为基本薪酬加业绩奖励,业绩奖励 部分根据个人岗位对公司的业绩贡献制定。
4、董事、监事薪酬的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九条 正常情形不再担任董事或监事的
1、董事、监事因改选、辞职或其他正常原因不再担任董事、监事但仍在公 司任其他职务的,任期内的基本薪酬按期发放,并按照任职期间发放绩效奖励的 部分。
2、董事、监事因个人辞职并离开公司的,任期内的基本薪酬按期发放,但 不能再参加年度绩效的考评,也不再发放业绩奖励。
第十条 非正常原因不再担任董事或监事的
1、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司法机关处罚、或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的,自不再担任董事、 监事之日起,不再享受董事、监事的薪酬待遇;
- 2、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及带来经济损失,个人负有重要责任的,除按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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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相关制度追偿损失之外,董事会、监事会应据情扣减未发放的基本薪酬和业绩奖 励;
- 3、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应发放董事、监事津贴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之目的是为了激励董事、监事更好地为公司、股东、员工 和利益相关方创造价值,遇本制度未尽事应当考量是否符合本制度的目的而采取 具体的应对措施,并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公司采取限制性股权、期权激励方案不影响本制度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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