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henzhen Dvision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Dec 14, 2012

55178_rns_2012-12-14_0752f0c3-1fc9-4e85-9552-22207a109f72.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1 条 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加强对无形资产的内部控制,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无 形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并维护其价值,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2 条 本制度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 利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 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第3 条 公司无形资产应实行归口管理,根据无形资产的类别划分归口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具体的业务管理,负责资产的购置、保管、维护清查等工作;公司财务部是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 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

第4 条 公司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 置;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二章 无形资产的确认与初始计量

第5 条 公司无形资产应满足下列条件:

  •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 (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第6 条 公司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

  • 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 界定为公司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公司。

第7 条 公司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发生的总支出计价。总支出包括所付的价款、聘请的律师费以及 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 (二)以出让方式单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和相关支出确定。

  • (三)作为整批资产的一部分取得且独立发挥作用的其他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所取得各单项 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将总支出按比例分配确定。

  • (四)公司自创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 费、律师费以及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

  • (五)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 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 (六)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定。

  • (七)盘盈的无形资产,按现行价值计价。

  • (八)其他形式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 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购置、受让、 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验资、登记后,才能计价。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增加和使用

第8 条 无形资产增加主要是自创、购置、受赠、受让、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无形资产的 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 第9 条 公司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公司发展规划,考虑经费可能并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 和权限,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 第10 条 自行开发或研制的项目应依法及时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 公司的所有者地位。

  • 第11 条 公司对使用其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 信,逐一登记,合理取费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公司权益的,应依法收回。

第12 条 公司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不增加无形资产的账面值。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清查和报告制度

第13 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度终了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 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 对盘盈、 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 做出处理。

  • 第14 条 公司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值进行检查,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 额进行估计并登记无形资产的备查账簿,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

  • (一)该项无形资产的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有充足的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大幅下跌,在以后的年限内不会恢复;

  •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 第15 条 根据多方面充分论证分析,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公司带来利益时,公司应按规定的 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值予以转销。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公司带来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 (一)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 (二)该项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给公司带来利益。

第16 条 公司应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严格按照规定 的格式和期限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做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 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及处置

第17 条 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严密的账簿体系,在不同的管理部门分 设总账、明细账、台帐和备查账簿等,并根据需要设计有关表格等原始单据。

==> picture [596 x 8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18 条 公司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为企业 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内按直线法摊销;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 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每期末,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 进行复核摊销金额在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摊销。

第19 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公司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者成果的开发 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等。

第20 条 公司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则,规范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杜绝处置过程 中的流失和违规现象。

第21 条 公司处置无形资产应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处置价格不得低于 评估值。

第22 条 公司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要严格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 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23 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纳入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24 条 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办理。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25 条 公司在每年的年末对无形资产的减值进行测试。

第26 条 公司的无形资产减值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 1.运用该资产生产的产品通常的寿命周期、可获得的类似资产使用寿命的信息;

  • 2.技术、工艺等方面的现阶段情况及对未来发展趋势的估计;

  • 3.以该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市场需求情况;

  • 4.为维持该资产带来经济利益能力的预期维护性支出;

  • 5.对该资产控制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或类似限制,如特许使用期、租赁期等;

第27 条 无形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 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 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28 条 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无形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 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第29 条 无形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 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预计资产未来现金 流量的现值,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使用寿命和折现率等因素。 第30 条 预计的无形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 (一)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

(二)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该现金流出应当是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和一致的基 础分配到资产中的现金流出。

  • (三)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流量。该现金流量是在公平交易 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时,企业预期可从资产的处置中获取或者支付的、减

==> picture [596 x 85]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去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31 条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公司应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 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32 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33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34 条 公司股票公开上市交易的交易所上市规则对无形资产管理有不同规定的,按上市规则的 要求执行。

第35 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 picture [596 x 85]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