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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Dvision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ul 3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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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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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加强对无形资产的内部控制,防止并 及时发现和纠正无形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并维护 其价值,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 非货币资产,即能够从公司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协 议、资产、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权许可、租赁或者交换的,以及源自合 同协议性权力或其他法律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条 无形资产业务涉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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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形资产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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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形资产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 而导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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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形资产购买决策失误,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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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形资产使用和管理不善,可能导致损失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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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形资产处置决策和执行不当,可能导致公司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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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可能导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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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资产账实不符或资产损失。
第四条本公司在建立与实施无形资产内部控制中,重点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 环节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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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 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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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形资产取得依据应当充分适当,决策过程应当科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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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形资产取得、自行开发并取得、使用及保护、处置报废等环节的控制流程 应当清晰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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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形资产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公司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本公司建立无形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权限,确保办理无形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 个人不得办理无形资产业务的全过程。
无形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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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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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审批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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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形资产取得、验收与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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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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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形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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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无形资产的使用、保管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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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无形资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 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 审批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无形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 越授权范围审批的无形资产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 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无形资产业务管理制度,明确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 取得与验收、使用与保全、处置和转移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 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开展情况,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无形资产业务全 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取得与验收控制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效果、生产经营发展目标等因素拟定无形 资产投资项目,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编制无形资产投资预算,并按规 定程序审批,确保无形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应进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 成严重损失。
第十条 严格执行无形资产投资预算,对于预算内无形资产投资项目,应严格按 照预算执行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无形资产投资项目,按规定 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外购无形资产应当制定请购与审批制度,明确请购部门(或人员)和审批 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采购合同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合同协议管理内部控制的相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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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无形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制度,确保无形资产符合使 用要求。无形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外购的无形资产,必须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仔细审核有关合同 协议等法律文件,必要时应听取专业人员或法律顾问的意见。
购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 证明文件。除已经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外,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公司 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无形资产的验收手续。
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公司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对验收合格的无形资产应及时办理编号、建卡、调配等手续。
第十四条 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无形资产,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四章使用与保全控制
第十五条 应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要求和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确定无形资产分 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并制定和实施无形资产目录制度。
第十六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无形资产摊销范围、 摊销年限、摊销方法、残值等。
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每年年末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分析, 预计其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检查分析应包括定期核对无形资产明细 账与总账,并对差异及时分析与调整。
无形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 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公司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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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处置与转移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无形资产处置的相关制度,确定无形资产处置的范围、 标准、程序和审批权限等。
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填制无形资产报废单, 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对该无形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应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按规定程序审批 后进行报废清理。
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无形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 无形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 价格等,报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予以出售或转让。
对于重大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采取集体合议审批制度,并建立集体审批记录机 制。
第十九条 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股票公开上市交易的交易所上市规则对无形资产管理有不同 规定的,按上市规则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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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迪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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