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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Dvision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Jun 1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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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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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67 证券简称:迪威迅 公告编号:2018-079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保理业务情况
(一)、保理业务概述
1、为盘活资金,加快资金周转,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拟与华宇政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政信”)就办 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事项签署《商业保理合同》,保理业务总额度为人民币5亿 元。
2、2018 年6 月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办理保理业务事项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董事会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企业名称:华宇政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64339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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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秀英
注册资本:1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 年 09 月 02 日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虹路 9 号世贸广场 A 座 35F07 室
经营范围:保付代理(非银行融资类);从事担保业务(非融资性担保);供 应链管理;财务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 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金融信息咨询、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接受金融机构 委托从事金融服务外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 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 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 项目另行申报);金融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限制); 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以上各 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 方可经营)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应收账款。
(四)、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
1、保理方式:应收账款有追索权的保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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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融资金额:拟与华宇政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的保理业务总额度 为人民币5亿元。
-
3、保理利率:8.5%(每年)。
-
4、保理融资期限:具体根据协议约定。
(五)、办理保理业务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办理保理业务,可以盘活资金,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改善公司资产 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本次办理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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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
二、关联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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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交易概述
-
1、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与华宇政信就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事项签署《商业保理合同》,保 理业务总额度为人民币5亿元。
2、关联关系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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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中国华宇华宇国 东方政信投资 信华宇政 北京安信 策迪威迅----- End of picture text -----
关联关系说明:华宇国信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华宇国信投资) 控股华宇政信。华宇国信投资和东方政信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简称:东 方政信)都是中国华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华宇)的控股子公司。东 方政信参股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安策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公 司与华宇政信存在关联关系。
3、对于此项关联交易,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季刚先生回避 表决。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保理利率按照市场情况定价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关联股东 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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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华宇政信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详见上文“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应收账款。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
根据保理业务的利率水平的市场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保理业务的利 率为8.5%。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的行为。
三、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为盘活资金,加快资金周转,同时也为了满足公司的融资需求。本 次办理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
特此公告。
2018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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