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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Dvision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Dec 2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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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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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67 证券简称:迪威迅 公告编号:2017-125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债务重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近日,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迪威迅”)与 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智慧”)签署了债务 重组协议。中通智慧因蚌埠市智慧城市实训基地项目建设工程结欠迪威迅工程款 (原合同《蚌埠市智慧城市实训基地工程施工合同》),款项合计人民币 29,637,073.21 元。为及时清理双方的债权债务,经过双方平等协商,中通智慧 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以合理的价格抵给迪威迅以偿还债务,并就债务重组相关 事项达成协议。

2、2017 年12 月29 日,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债务重组协议的议案》。 并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债务重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该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债务重组方的基本情况

1、债务重组方简介

名称: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7097561C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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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峰

主要股东:中通国华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 年06 月11 日

住所: 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757 号投资大厦8 楼

经营范围: 智慧城市建设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咨询、设计、施工、 安装;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建筑工程的咨询、设计、施工;建筑安装;建材、机 电设备、日用品、电线电缆、消防器材、保温材料、润滑油、油脂、油膏、汽车 配件、煤炭的销售;通信设备、计算机、电子设备的制造。(依法需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中通智慧是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的第三方,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 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未知中通智慧与本公司前十名其余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 债务、人员等方面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债务重组方案

1、债务重组的标的

1.1 标的资产及评估价值:中通智慧合法拥有的资产“蚌埠市智慧禹会云计 算管理平台项目中的大学科技园分中心区计算管理平台项目”和“蚌埠市新城实 验学校智慧校园建设项目”,两项资产的评估值分别为 21,022,123.00 元和 9,198,601.00 元,总额为 30,220,724.00 元。上述资产的评估机构为国众联资产评 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已出具了“国众联评报字( 2017 )第 2-1261 号” 资产评估报告。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当标的价格与所欠债务之间存在差额时,不足 部分,公司可继续向中通智慧追索。

  • 1.2 标的资产的质量和性能状况:

标的一:“蚌埠市智慧禹会云计算管理平台项目中的大学科技园分中心区计 算管理平台项目”已竣工、系统在试运行,主要资产为机器设备。

标的二:“蚌埠市新城实验学校智慧校园建设项目”已竣工、系统在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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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资产为机器设备。

1.3 中通智慧保证对标的资产享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即既 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也没有用益物权等权利 负担。

1.4 中通智慧保证上述标的资产不涉及任何诉讼,也没有任何第三人提出任 何权利主张。

  • 1.5 中通智慧保证基于重组标的资产发生的各项税收和费用,若存在未结清 事项,与迪威迅没有任何关系,全部由中通智慧承担。

    • 2、债务描述

债权人是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已按原合同完全履行了约定之 工程施工验收交付义务,中通智慧未能如约支付公司的工程价款25,586,651.21 元、未退还公司缴纳的保证金3,000,000 元、未向公司结算发出商品价款 1,050,422.00 元,以上债务总合计为人民币29,637,073.21 元。

3、标的交付执行

抵债资产的交付方式为:双方按照债务重组协议确定资产移交清单,并依清 单交付验收资产。在双方完成资产交付手续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束;债务 重组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涉及债务重组的其他安排

本次债务重组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事宜,交易完成后不存在关联交易 或同业竞争情形。

四、债务重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第十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 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 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重组债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差额冲减已计提的 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本次债务重组有利于公司 加快应收账款清欠、回收,对当期损益有一定的影响(具体金额以当年度审计报 告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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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4、“国众联评报字( 2017 )第 2-1261 号”资产评估报告

  • 5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特此公告。

2017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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