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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DAS INTELLITECH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1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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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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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金融资产分类................................................. 2 第三章 金融资产计量................................................. 3 第四章 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内控机制................................... 5 第五章 附 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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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保证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维护股东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金融资产,是指公司的以下资产:

(一)现金;

  • (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

  • (三)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四)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五)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 公司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六)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 但公司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 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公司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 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二章 金融资产分类

第三条 公司金融资产在初始会计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持有至 到期投资;

(三)融出资金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四条 公司取得或持有的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将其划分为 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资产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 明公司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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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 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五条 公司取得或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权 益工具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在初始确认时可以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 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二)公司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 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第六条 公司可以将混合金融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如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该嵌入衍生工具 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第七条 公司根据财务支付能力,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或管理层有明确意图持 有至到期,从公开市场购入的到期日确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 资产,公司在初始确认时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八条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公司将其计入融出资金和应收款项。

第九条 公司不以实施控制或重大影响为目的,而持有的短期内在公开市场 难以交易,持有目的不确定,回收金额不固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不计入 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公司将其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三章 金融资产计量

第十条 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 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十一条 本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 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 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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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 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按照成本 计量。

第十二条 金融资产转移:本公司于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 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或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减值: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 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 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本公司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做出 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和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使本公司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七)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 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 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十四条 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需要进行减值测 试;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损失的计量:按预计未来现金流现值低于期末 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三)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计提方法:单项金额重大的,单独进 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计提坏账准备;单项金额不重大,经测试未减值的应收款项,采用账龄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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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应收款项的账龄和规定的提取比例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单项金额不 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法组合后风险较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测试,并计 提个别坏账准备。经单独测试未减值的应收款项,采用账龄分析法,按应收款项 的账龄和规定的提取比例确认减值损失。

(四)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减值的判断:若该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出现持续 下降,且其下降属于非暂时性的,则可认定该项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

第四章 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内控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基本原则: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对最近交易的 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 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 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 并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三)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 价值的,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监管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第十六条 具体金融资产品种的估值

(一)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交易所上市股票和权证以收盘价估值, 上市债券以收盘净价估值,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估值。若有充分证据表明收盘价 难以代表当日的公允价值(如收盘价与当日均价背离10%以上),则以当日均价 作为计量的公允价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 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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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计量;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三)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金融资产的估值系统,财务会计人员在资产负债表日应 认真复核、审查估值系统的计算结果,再与投资管理的相关部门进行核对。当对 估值原则或程序有异议时,投资管理部门有义务要求财务人员做出合理解释,并 通过积极商讨,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八条 为提高估值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公司成立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确定 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部、证券部和审计部人员参 加。工作小组定期评估公司的估值原则和程序,商讨解决估值中存在的问题,对 活跃市场上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提出估值意见。在 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若出现因估值方法不同,单项资产影响公司当期损益人民 币100 万元以上的,公司管理层须研究确定估值方法。特别重大的(人民币500 万元以上),由公司董事会讨论确定。

第十九条 具体参与估值的人员因工作不尽责,出现重大资产估值错误,影 响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特别规定或与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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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
  •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
  •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 ( P-C ) × ( D1-Dr )/ D1 其中:

    •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

  • 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 D1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 (不含估值日当天)。

注:对 2006 年 11 月 20 日前已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按《关于进一步加 强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部通知〔 2006 〕 37 号)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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