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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DAS INTELLITECH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6
Jan 1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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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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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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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 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6]第 006 号
致: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15年12月26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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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知》。2016年1月12日下午14:3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一道7号达实智能大厦如期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 代理人就会议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12日上午9:30 11:30, - 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1月11日15:00至2016年1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7名,持有贵公司 股份200,471,34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026%。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2名,持有贵公司股份67,476,05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02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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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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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为中煤矿建总医院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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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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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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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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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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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修改《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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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修改《资产损失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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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6]第 006 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炯 林晓春
韩 雯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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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