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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DAS INTELLITECH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Apr 1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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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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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层 邮政编码:518048 24/F., AEROSPACE SKYSCRAPER, NO. 4019 SHENN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 83243108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11 年3 月26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于2011年4月18日上 午9:30时在深圳市高新技术工业村 W1-A 栋 5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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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8名,持有贵公司 股份47,967,48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61.4968%。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保荐代表人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并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经统计现场投 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2010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201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
《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关于公司2011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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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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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〇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林晓春 律师 尹公辉 律师
宋 俊 律师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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