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henzhen Crastal Technology Co.,Ltd.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1

Nov 29, 2021

55793_rns_2021-11-29_7dad92a1-c6b3-4d93-ac41-2e877eded0f0.PDF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 100032

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21 )第 039-2

致: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等方法, 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2

  •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 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 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 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 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3

释义

北鼎晶辉、公司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本次授予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量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司)的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
授予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
授予价格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禁售期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限
有效期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
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激励计划(草案)》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办法》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指南》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
《公司章程》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本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4

正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 本次授予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如下:

1、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等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

3、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4、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及公司内 部披露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 2021 年 月 23 日至 2021 年 2 月 1 日。截止公示期结束,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 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3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 事会审核确认本次列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6、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5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8、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认 为本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11 月 26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1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5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14.85 万 股限制性股票。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 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及授予价格,认为本次授予的条 件已经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就预留授予的相关事 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确 定本计划的授予日等事宜。

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确定以 2021 年 11

6

月 26 日为本次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该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26 日为本次授予日。

根据公司的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且为交易日。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及公司提供的其他文件,公司董事 会确定以 12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5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14.85 万股限 制性股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 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具体如下: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7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发表的独立意见、《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审计报告》(XYZH/2021SZAA30026)、公司相关利润分配公告、公司及激励 对象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 合《管理办法》《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授予的相 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 《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 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8

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

9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 页)

==> picture [394 x 52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____
谭清 律师
__
赵莹 律师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年 月 日
----- End of picture tex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