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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otran New Material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Dec 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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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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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041 号”文核准,深圳科创 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新源”、“发行人”或“公司”)社 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工作已于 2017 年 11 月 20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总量为 2,2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 后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作为科创新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 构”)认为科创新源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Cotran New Material Co.,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65,217,391.00 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后):87,217,391.00 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周东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8 年 01 月 10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5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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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光侨大道 3333 号新健兴科技工业园 B3 栋 1 楼 B、4 楼、5 楼 C、6 楼 C、B5 栋 1 楼 A、2 楼、A5 栋 2 楼东面厂房。 邮政编码:518107
经营范围:防水防腐工程施工及专业承包;自产产品的安装、维修及相关 的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项目和 需前置审批的项目);防水、防火、防腐、密封、绝缘类新材料及其制品的研 发、制造与销售;电子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PVC、绝缘胶带、 防水带、胶泥、自粘带、防火带、防火涂料、冷缩管、电力电缆附件、电力器 材等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主营业务:从事高性能特种橡胶密封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为客户 提供高端的防水、绝缘、防火、密封等一站式综合解决方案,产品及解决方案 可广泛应用于通信、电力、矿业、轨道交通等领域。
所属行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
电话:0755-29199950
传真:0755-29199959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互联网网址:http://www.cotran.cn/
董事会秘书:梁剑锋
(二)发行人主要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高性能特种橡胶密封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为客户提 供高端的防水、绝缘、防火、密封等一站式综合解决方案,产品及解决方案可 广泛应用于通信、电力、矿业、轨道交通等领域。公司始终坚持以市场为导 向,通过持续不断的创新与升级,已成为国内少数生产规模化、产品系列化、 配方和生产工艺先进的高性能特种橡胶密封材料生产企业,以及可提供高端的 防水、绝缘、防火、密封等一站式综合解决方案的供应商。目前,公司已成为 华为、中兴等通信设备龙头厂商的高性能特种橡胶密封材料主要供应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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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立信、诺基亚、烽火科技、大唐电信、中国普天等知名通信设备厂商及中国 联通、中国电信等通信运营商的供应商,向其间接供应公司产品,并直接中标 通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的招标,向其直接供应公司产品。公司产品及 解决方案在行业内已形成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竞争优势。
(三)设立情况
公司前身深圳科创新源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1 月 10 日。2015 年 8 月 31 日,科创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决定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9 月 21 日,股份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以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24,474,693.97 元为基础,折为公司股份 6,000 万股,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 有限公司。201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 了《营业执照》。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审字[2017]48410019 号”《审计报告》及“瑞华阅字[2017]48410002 号”《审阅报告》,本公司最近 三年及一期的合并财务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 、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项目 | 2017 年 9 月30 日 |
2016 年 12 月31 日 |
2015 年 12 月31 日 |
2014 年 12 月31 日 |
| 资产总计 | 263,693,861.60 | 240,371,040.82 | 191,984,676.60 | 136,885,653.96 |
| 负债合计 | 40,826,366.93 | 42,035,084.69 | 26,601,784.22 | 27,305,303.58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权益 |
219,439,013.23 | 192,545,155.33 | 163,498,616.20 | 109,580,350.38 |
| 少数股东权益 | 3,428,481.44 | 5,790,800.80 | 1,884,276.18 | - |
| 股东权益合计 | 222,867,494.67 | 198,335,956.13 | 165,382,892.38 | 109,580,350.38 |
2 、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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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2017 年1-9 月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2014 年度 |
|---|---|---|---|---|
| 营业收入 | 178,761,733.68 | 188,324,089.32 | 154,215,421.57 | 158,944,940.68 |
| 营业利润 | 49,478,379.24 | 61,530,966.70 | 40,533,315.26 | 63,629,971.25 |
| 利润总额 | 51,826,591.29 | 62,478,489.85 | 42,693,223.66 | 65,406,236.32 |
| 净利润 | 43,531,538.54 | 53,563,532.09 | 35,242,542.00 | 56,069,184.58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 |
46,362,772.15 | 54,046,539.13 | 35,358,265.82 | 56,069,184.58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 |
42,041,480.62 | 50,255,098.40 | 31,703,501.43 | 53,911,336.68 |
注:2015 年净利润大幅下滑主要原因系2015 年实施股权激励,确认了1,056 万元的股权激励费用,以及 关闭电子产品配件事业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共计224.13 万元。
3 、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 单位:元 | 单位:元 | 单位:元 |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项目 | 2017 年1-9 月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2014 年度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
25,243,357.20 | 38,318,582.51 | 55,673,235.77 | 43,649,713.13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
-15,113,402.05 | -20,048,426.93 | -61,860,898.44 | -29,153,950.93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
-16,740,243.91 | -19,429,431.30 | 14,263,724.93 | -12,933,919.97 |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 等价物的影响额 |
-615,692.79 | 167,336.02 | 92,165.68 | -2,759.01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 加额 |
-7,225,981.55 | -991,939.70 | 8,168,227.94 | 1,559,083.22 |
4 、主要财务指标
| 项目 | 2017 年 9 月30 日 |
2016 年 12 月31 日 |
2015 年 12 月31 日 |
2014 年 12 月31 日 |
|---|---|---|---|---|
| 流动比率(期末数) | 6.91 | 6.14 | 9.51 | 4.66 |
| 速动比率(期末数) | 5.92 | 5.31 | 8.64 | 3.95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23.69% | 21.65% | 13.88% | 19.95%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 股净资产(元) |
3.36 | 2.95 | 2.51 | 1.83 |
| 项目 | 2017 年1-9 月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2014 年度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5.22 | 6.67 | 5.51 | 5.58 |
| 存货周转率(次) | 3.34 | 4.34 | 4.04 | 4.61 |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71 | 0.83 | 0.59 | 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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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71 | 0.83 | 0.59 | 0.93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64 | 0.77 | 0.53 | 0.90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64 | 0.77 | 0.53 | 0.90 |
|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 量净额(元) |
0.39 | 0.59 | 0.85 | 0.73 |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0.11 | -0.02 | 0.13 | 0.03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2.38% | 31.46% | 29.98% | 64.17%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0.29% | 29.26% | 26.88% | 61.70% |
| 项目 | 2017 年1-9 月 | 2016 年度 | 2015 年度 | 2014 年度 |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 利润(元) |
46,362,772.15 | 54,046,539.13 | 35,358,265.82 | 56,069,184.58 |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元) |
42,041,480.62 | 50,255,098.40 | 31,703,501.43 | 53,911,336.68 |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6,521.7391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2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为 25.22%,发行后总股本为 8,721.7391 万股。本 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 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 份。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数量:2,2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22%,其中网下发行 220 万股,网上发行 1,980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4、发行认购情况: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 2,617,800 万股,网上有 效申购数量为 8,347,829.35 万股,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为 9,486.17 倍, 超过 150 倍。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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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9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回拨后,网上有效申 购倍数为 4,216.08 倍,中签率为 0.0237187407%。
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 42,924 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为 2,880 股,合计放弃认购股数为 45,804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 为 0.21%。
5、发行价格:13.24 元/股。
6、市盈率:22.98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 按照 2016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7、发行后每股收益:0.58 元/股(按发行人 201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前每股净资产:3.17 元/股(按发行人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9、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22 元/股(按发行人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10、市净率:2.54 倍(按照每股发行价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11、发行方式: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 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12、发行对象: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以及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 券账户并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且在 T-2 日(含 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日均 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票一定市值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 外)。
13、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4、募集资金金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9,128.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226.8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4,901.20 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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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48080009 号”《验资报告》。
- (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东及其控股的深圳科创鑫华科技有限公 司、石河子市众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就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①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 外,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 公司/本有限合伙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②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③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 申报离职的,本人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 份。
④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 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 内(2018 年 6 月 8 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 年 6 月 8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 公司/本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 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 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就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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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减持数量:若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每年减持 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十。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减持本次发行前所 持公司股份的,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i 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 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ii 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 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iii 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则向单个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总数将不低于公司 股份总数的 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iv 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②减持价格:该等股票的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 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③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④信息披露: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 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 的,本人/本公司/本有限合伙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上 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 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 法律责任外,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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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股东上海映雪夜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天利投资有限
-
公司、钟志辉、丁承承诺
-
(1)就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将所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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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有限合伙/本 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有限合伙/本公司/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
(2)就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①减持数量:若其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每年减持 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有限合伙/本公司/本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在符合上述减持条件的前提下,有限合伙/本公司/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 股份的,则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i 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 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ii 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则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的减持股份总数将 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iii 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则向单个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总数将不低于公司 股份总数的 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iv 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②减持价格:该等股票的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 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③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④信息披露:有限合伙/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公 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有限合伙/本公司/本人本次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的,有 限合伙/本公司/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则 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 票,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承担法律责任外,将把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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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通过众能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敖 日格勒、梁剑锋、刘军、周长明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
(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股权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若申 报离职,则自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也将按上述承诺予 以锁定。
(4)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2018 年 6 月 8 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 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8 年 6 月 8 日)股 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5)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 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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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8)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将把该部分出售股份所取得 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4 、通过众能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公司监事的杨莉、廖长春、 马婷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2)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股权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 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 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4)若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关的要求发生变动, 则上述承诺根据变动后的有效规定相应调整。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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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上述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将把该部分出售股份所取得 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 行;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8,721.7391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三)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2,200 万股,占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不 低于 25.00%;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过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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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 行上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经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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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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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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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自 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 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事项 | 安排 |
|---|---|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3 个 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意识,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与 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保荐 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持续 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情况。 |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 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 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 意见 |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 关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 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 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 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其他文件 |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 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 的规定,适时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 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并发表意见 |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 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 有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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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 | 安排 |
|---|---|
|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 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 及财务状况 |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 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
|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 场检查 |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 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 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有充分理由 确信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 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督促发行人或 相关当事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 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可要 求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深交所规则以及协议约定方式,及时 通报信息;可列席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有关会议;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 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 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
发行人协调相关当事人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 工作,并督促其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协 助保荐机构做好保荐工作。 |
| (四)其他安排 | 无。 |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 | 薛峰 |
| 住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 联系电话 | 0755-83734658 |
| 传真 | 0755-82960296 |
| 保荐代表人 | 杨小虎、韦东 |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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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 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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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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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杨小虎 韦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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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法定代表人:
薛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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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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