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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OSHIP ELECTRONIC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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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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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 同洲 公告编号:2021-026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 会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合并;(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并;1股权激励;(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购其股份;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股份的活动。(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 ||
|---|---|---|
| 股份。 | ||
| 2 | 第二十六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
|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 ||
|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
| 进行。 | ||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 ||
|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 ||
|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 ||
|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 ||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 |
|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 |
|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 |
| 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 |
|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 |
|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 |
|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 |
| 3 | 让或者注销。 |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 |
|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 |
|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 |
|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 |
| 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 |
|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应向工商行政 |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 |
| 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 |
| 记。 |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 |
|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 |
| 让或者注销。 | ||
|---|---|---|
|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 ||
| 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 ||
|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 ||
|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 | |
| 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 | 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 | |
| 4 | 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 |
|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 |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 | |
| 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 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 | |
| 征集投票权应当进行公证。 | 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 |
| 股东权利。 | ||
|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 ||
| 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六款 |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 ||
|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六款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 |
|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 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 |
| 5 |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
|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 | |
|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 |
|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 | |
| 限制。 |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 |
|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 ||
|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 ||
| 权。 |
| 6 | 第一百二十三条非通讯表决的股东大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 会,在确认登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 | ||
| 的股份已超过公司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 | ||
| 上时,经董事会决定,其他股东可以采 | ||
| 用传真方式表决。 | ||
| 股东采用传真表决时,应同时传真 | ||
| 本章程规定的股东现场登记时应该提供 | ||
| 的文件,否则表决票无效。 | ||
| 股东传真表决的截止时间为股东大 | ||
| 会监票人结束计票的时间。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董事候选人根 | ||
| 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 |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董事候选人 | |
| 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 | 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 | |
| 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 | 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 | |
| 7 | 数。否则,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 | 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 |
| 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 | 的半数。否则,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 | |
| 东大会补选。对得票相同但只能有一人 | 人当次不当选,由公司后续股东大会 | |
| 能进入董事会的两位候选人需进行再次 | 再补选。 | |
| 投票选举。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 |
|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 |
|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 |
| 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 8 |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
|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 |
|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 |
|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 |
|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 |
| 行董事职务。 |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 |
|---|---|---|
|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 | |
|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 |
|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 |
| 事总数的1/2。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 ||
|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董事会设 | ||
| 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 ||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 ||
| 9 | 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 |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 |
| 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董事会设董事 |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 |
| 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 |
|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 ||
|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 ||
|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 ||
|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 ||
|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 ||
|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10 | 第一百八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应 | 第一百八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
| 当向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及其他列席人 | 应当向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及其他列 | |
| 员送达会议通知。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 | 席人员送达会议通知。董事会召开定 | |
|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送达会议通知。 | 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送达会 | |
|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 | 议通知。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 | |
| 日前送达会议通知。 | 会议召开五日前送达会议通知,但紧 | |
| 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
本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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