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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OSHIP ELECTRONIC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Oct 2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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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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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内部控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 员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不 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书 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独立董事、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分管资产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内部审计 部负责人、法律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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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届期与公司董事会一致,委员无任期要求,可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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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新任职人员接 任该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 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 提供咨询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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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料, 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股吧等)发布的信息, 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 知全体委员。
信息披露委员会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受前款 限制。
第九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 下,可以结合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含)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含)推举 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含)通过。
第十二条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等会议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通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并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不 得擅自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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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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