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HENZHEN COSHIP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Oct 24, 2016

54114_rns_2016-10-24_d957a466-2696-4c8e-8462-26b6a9b92024.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内部控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 员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不 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书 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独立董事、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分管资产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内部审计 部负责人、法律部负责人。

  •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届期与公司董事会一致,委员无任期要求,可连

  •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新任职人员接 任该委员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 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 提供咨询和建议;

==> picture [68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料, 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股吧等)发布的信息, 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 知全体委员。

信息披露委员会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受前款 限制。

第九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 下,可以结合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含)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含)推举 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含)通过。

第十二条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等会议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通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并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不 得擅自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 picture [68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 picture [68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