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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OSHIP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Oct 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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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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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于 2012 年 10 月 23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防范对外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有效、合理使用资金,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结合《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币资 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资产,以及股权、专 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 资。
  •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活动,其中对子公司的投资视 同公司的对外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原则

  •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关于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 件,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应遵循以下要求:

    •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及主营业务;
    • 二、 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有 利于积累资金。
    • 三、 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 第五条 被投资企业或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进行投资:

    • 一、 投资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 二、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 三、 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 四、 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重大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 责任的;

  • 五、 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投资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违反约定未能及时足 额分配投资收益的。

  • 第六条 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 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

长期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期限长于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 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类型:

  •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实 体或开发项目;
  • 三、 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 四、 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 五、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 六、 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计价方式、账务处理等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有 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 第九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 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应根据投资项目组织成

立由董事长参与的投资决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 究、投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必要时,决策评审委员会需聘请外部专家。 总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意见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 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以利 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可任命项目负责人作为投资项目的业务接口人,负责组织编制 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评估、 论证、筹备和实施。
  • 第十二条 公司法律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法律分析,对与投资有关的合同、协议 进行审核,并可根据项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出具 风险评估报告。
  • 第十三条 公司财经管理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做好公司对外投资的 收益管理。投资收益应及时返回本公司账户。财经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各 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风险、投资回收等进行评价考核 并向公司决策层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
  •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及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 审计,并向公司提交报告。根据项目需要,可聘请外部专家协助审计。
  • 第十五条 公司法律部门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 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章 投资协议的签署与管理

  • 第十六条 投资事项审议通过后,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相关协议 的签署和具体投资管理事宜。
  • 第十七条 投资协议可根据具体情况先行签订,但该投资协议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等有关机构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和实施。
  • 第十八条 公司应制订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 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或 者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
  • 第十九条 投资经办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应跟进、监督、管理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书 面记录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后者亦应及时作出反应,如属于重要情况应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 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 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资信情况和履约 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采 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如下审批手续:
    • 一、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 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 二、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满10%的, 须经公司董事会审批。
    • 三、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满5%的, 总经理办公会有权决定。
    • 四、 除上述明确的审批权限外,还须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条例》所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取得公 司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 PE、创投等风险投资行为(以下简称"风险投资")时,公司审 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程 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权 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 一、 风险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查通过后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
  • 二、 风险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三、 以上风险投资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审批额度时,应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所涉及金额达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 审批权限如下:
    • 一、 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5%以上且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
    • 二、 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满5%或交易金额不满3000 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 三、 除上述明确的审批权限外,还须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条例》所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项目分次投资的,以其累计数计算对 外投资的数额。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视同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适用本章规定。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 50%以下的参股公司 的对外投资,投资额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章规定。
  • 第二十九条 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投资的交易金额应以审计或评估值为作 价依据的,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 进行审计或评估,出具专业意见或书面报告。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审批程序

  •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经过提出、初审、审核三个阶段。
    • 一、 投资项目提出:在进行对外投资项目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 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 其他有助于做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 司各职能部门向总经理提出;
    • 二、 项目初审:总经理收到投资项目意向后,需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由董事长 参加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必要时需聘请外部专家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 评估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 求,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其 中董事长对投资项目可行性具有一票否决权,但不具有一票赞成权。投 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编制对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外投资项目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其中:审计截止日距 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 三、 项目审核:属于董事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 策通过后,提交董事长审批,如若董事长建议由董事会审批的,应提交 董事会审批;超过董事长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需经董事会审批;属于 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报由股东大会审批。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由子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讨论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并同时向本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提交对外投资项目报告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对 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 的审批权限以及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据合法程 序以及有关子公司的管理制度,代表公司行使权利。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小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 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总经理,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八章 投资的管理及审计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经管理部应对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 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帐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 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投资项目 进展及业绩,定期对相关项目进行评估及确定是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的资金应执行公司的计划安排。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 来应符合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子公司应完善资金使用的预算管理和授权 管理制度。
  •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审计的内容可以包括:经 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经营费用等 专项审计、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也 可委托外部专家协助审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 的准备,提供审计所需的业务和财务资料,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积极配合。
  • 第四十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 进行定期盘点或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 将盘点记录与帐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资料、权益证书应及时归档。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相 关资料。

第九章 投资的终止、转让与收回

  • 第四十二条 投资项目终止执行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终止 2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 《投资项目终止报告》。内容包括:
    • 一、 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 二、 终止执行的原因分析;
    • 三、 有无遗留问题和处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投资:
    • 一、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单位)经营期满;
    • 二、 由于投资项目(单位)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单位)无法继续经营;
    • 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 第四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
    • 一、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发展战略的;
    •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 三、 公司认为有必要转让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五条 投资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转让、处置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审批权 限和程序相同。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组织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 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十章 附则

  •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 "不满"、"以外"不 含本数。
  •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