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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OSHIP ELECTRONICS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3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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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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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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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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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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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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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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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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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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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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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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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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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 (四)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 (五)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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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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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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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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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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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负责董事、公司中高层在职和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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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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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 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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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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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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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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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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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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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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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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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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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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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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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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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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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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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四次,每季度召 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例会须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两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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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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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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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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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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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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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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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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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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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 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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