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HENZHEN COSHIP ELECTRONICS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Oct 29, 2007

54114_rns_2007-10-29_26905200-e7ce-4569-a9b9-384369ebff18.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制度

为了加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管 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 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负责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 策,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条 总经理应于每年一月份拟定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报董事会审核 批准。

第三条 公司运用资产进行投资、收购兼并、资产出售、担保、原材料采购、 产品销售、对外举债、租入或租出资产等应经总经理办公会充分讨论通过后,如 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总经理批准实施;如超过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 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四条 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批准权限: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权限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上年经审计 的净资产的10%;资产抵押、处置或担保,其单项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上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超过此权限的投资,经董事会审 核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总经理在董事会的授权下签署单项标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对外投 资(不包括股权投资)。

第五条 资产出售、转让的批准权限:

公司进行资产收购、出售时,须计算以下四个测试指标:1、总资产比率: 以收购、出售资产的总额(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 告)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2、收购净利润(亏损)比率:以被 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除以公

1

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3、出售净利润(亏损)比率:以被 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该交 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值除以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 对值;4、交易金额比率:以收购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 算)除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董事会对上述四个比率均小于50 %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长对上述四个 比率均小于10 %的项目进行审批。

第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权限:

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 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不大于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 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33%的,由董事会决定;不大于10%的,授权董 事长决定。

第七条 重大担保的批准权限:

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为其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 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担保的,被担保人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或 其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董事会对担保金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0%的担保进行审 批,单项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授权董事长审批并签署担保金额不大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且单笔金额不大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对外担保 合同。

第八条 重大合同权限:

1、产品销售和原材料的采购合同,单项标的额在20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由总经理签署。

2、产品销售和原材料的采购合同,单项标的额在20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报董事会审议后签署。

第九条 对外举债

2

公司贷款,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并签署当期公司实际资产负债率低于65% 时的贷款。

第十条 公司租出和租入资产

  1. 公司租出和租入资产,单项合同标的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

以下的,连续12 个月累计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下的,由总经理决 定签署。

  1. 公司租出和租入资产,单项合同标的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3%

以上,连续12 个月累计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50%以下的,由董事会批 准。超过此权限的投资,经董事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如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权限规定的最低要 求,则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中凡未加特别说明的,“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

  • “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内容与《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0月29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