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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OSHIP ELECTRONIC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7
Oct 2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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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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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洲电子”或“公司”) 筹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筹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 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筹资,包括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资本筹资两种方式。权益 资本筹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以及发行股票方式筹资,债务资本筹资指公司以负债方 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方式 筹资。
第三条 筹资的原则:
(一) 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二) 充 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筹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 贷款等;
(三) 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四) 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筹资或资 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 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二章 权益性筹资
第四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变更。公司若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需增加 或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并对 章程进行相应修改,由董事会安排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公司股东投入的资本金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
第六条 合作项目吸收的资金比照注册资本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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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债务性筹资
第七条 公司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 要原则,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 款归还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当期实际资产负债率低于65%时的贷款,由董事长批准并签字,超 过65%以上的贷款时,需经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控股企业的以下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需要履 行以下程序:
(一) 借款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不高于10000 万元人民币,需报公司董事长审 批;
(二) 借款超过10000 万元人民币,需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 融资成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0%时,需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四) 公司及控股企业融资成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由公司董事 会审批。
(五) 借款有限制性条款,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易手或对公司其他方面产生重 大影响如:如要求以重大资产作质押、担保等,需参照公司抵押、担保的审批程序执 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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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10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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