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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OSHIP ELECTRONIC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6

Jun 26,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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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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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保荐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6]16 号”文核准,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2,2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工作已于2006 年5 月31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 更手续。我公司认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COSHIP ELECTRONICS CO.,LTD. W2-A7 公司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高新科技园 楼 法定代表人: 袁明 注册资本: 6,489.6405 万元

LED 经营范围: 计算机软、硬件及其应用网络、 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加 解扰器、电子元器件、数字电视综合解码器、移动通信信号增强器的生产、技术开 发、售后服务;通讯设备的购销;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 设备的技术开发,模拟 / 数字卫星电视接收机的生产。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于 2001 年 4 月 29 日,是经广东省深圳市人 民政府深府股 [2001]13 号文批准,由深圳市同洲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 4,326.427 万元。

公司主要从事数字卫星接收机等数字电视接收设备的研制和生产,网络、计算 LED 机、通讯、广电设备、软件研制生产及其系统集成,以及 电子显示屏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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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保荐书

经营;主要产品为包括数字卫星接收机、数字有线机顶盒、数字地面机顶盒等数字 LED 电视接收设备、数字电视前端设备及其系统集成以及 电子显示屏等。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A (一)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股)

(二)每股面值: 1.00 元

(三)发行股数:2,2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四)发行价格:16.00 元/股

(五)市盈率:24.32 倍(每股收益以公司200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六)发行前每股净资产:3.01 元(以公司截至2005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的 净资产值按照发行前股本摊薄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03 元(以公司截至2005 年12 月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值加本次募集资金净额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七)市净率:2.65 倍(以公司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值计算)

(八)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网下配售440 万股,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配售比例为 0.782361%,超额认购倍数为127.82 倍。本次发行网上定价发行1,760 万股,中签 率为0.3115474900%,超额认购倍数为321 倍。本次发行网上不存在余股,网下存 在117 股余股。

(九)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 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十)承销方式:承销团采用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十一)募集资金总额: 35,2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32,891 万元。

(十二)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2,309 万元,其中项目包括保荐费用、承销费用、 审计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上市初费、验资费、审核费和路演推荐等费用。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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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保荐书

经核查,本机构未发现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 (一)保荐人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

  • 过百分之七;

  •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人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 (四)保荐人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四、保荐机构的承诺

  • (一)本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规定的要求,且其证券适合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 交易;

  •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

  • 分合理;

  • 有充分理由确信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 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 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 保证推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

  •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 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采取的监管

  • 措施;

(二)本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 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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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保荐书

(三)本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 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五、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 荐 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8 楼 联 系 人: 保荐代表人:郑茂林 计静波 020-87555888 电 话: 020-87553583 传 真:

六、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七、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我公司认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广 发证券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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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保荐书

(此页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 书》签署页,无正文。)

保荐代表人:

郑茂林 计静波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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