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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OSHIP ELECTRONICS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Sep 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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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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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股票代码:002052 编号:2012—086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通知于 2012 年 9 月 19 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 2012 年 9 月 26 日上午十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彩虹科技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应参 加会议董事 9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9 人。其中董事袁明、潘玉龙、陈友以通讯 方式参与表决。会议由副董事长孙莉莉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终止募投项目“组建营销与服务网络平台”的议案》;议案详 情请参见2012 年9 月27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 2012-088 号公告。该议案需提交2012 年 第七次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郝珠江先生、欧阳建国先生、潘玲曼女士、钟廉先生一致认为 该次募集资金项目的终止是基于对项目实际的市场前景进行充分了解后进行决策 的,保证了募集资金的有效利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并且, 本次终止募投项目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认为该次募投项目的终止充分保证了募集资金的有效利用,审议 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2 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认为:募投项目“组建营销与服务网络平台”的 终止,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和包括 中小投资者在内的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积极寻找新的 投资项目来使用该项目剩余的募集资金,并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要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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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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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全文详情请参见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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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 月27 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议案三、《关于召开201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同意召开201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请参见 2012 年 9 月 27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 2012-089 号公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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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9 月 26 日
附件一:
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原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 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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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公平信息披露相关事项》 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现修改为: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 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 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原第六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所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 现修改为:
第六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所 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
原第十六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还可做专题培训。
现修改为:
第十八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另补充了以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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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 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 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 同样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时必须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 做好会议记录。并将相关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 上述文件进行核查。事后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泄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二个工作 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交所互动易网 站(http://irm.cninfo.com.cn)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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