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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OSHIP ELECTRONICS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Feb 2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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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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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股票代码:002052 编号:2012—023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通知于2012 年2 月22 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12 年2 月29 日上午十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彩虹科技大厦六楼会议室召 开,董事罗飞先生因公务出差,委托董事袁明先生代为表决,董事孙莉莉女士因 公务出差,委托董事袁明先生代为表决,应参加会议董事9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 事9 人。会议由董事长袁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全文请参见 2012 年3 月1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全文请参见2012 年3 月1 日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全文请参见 2012 年

  • 3 月 1 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议案四、《关于对深圳证监局公司治理专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总结报 告》,本议案详细内容请参见2012 年3 月1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2012-022 号公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议案五、《关于投资成立深圳市易汇软件有限公司的议案》,考虑到业务发 展经营的需要,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在深圳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易汇软件有 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 万元,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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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从事数字视讯软件中间件的研发和销售。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议案六、《关于公司201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董事会认为: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2011年度计提存货、应收款 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共计5,519.79万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公 允的反映了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 合理性。

本议案详细内容请参见2012 年3 月1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2012-021 号公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议案七、《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定于2012年3 月19日(星期一)上午十时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请参 见2012年3月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 2012-020号公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2 月29 日

附件一:《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了加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管 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 益,公司修订了《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制度》,也相应对 《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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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五项:对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投资活动作出决议;

修改后: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五项: 对投资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单笔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人民币或全年累计投资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的 投资活动作出决议;

修订内容二: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本着确保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授权原则,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八项 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权限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上年经审 计的净资产的10%;资产抵押、处置或担保,其单项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上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修改后: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本着确保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授权原则,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八项 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权限,单笔投资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或每年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资产抵押、处置或担保,其单项金额不得超过人 民币3000 万元,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上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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