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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OSHIP ELECTRONICS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3

Mar 2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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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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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前期差错更正之

专项说明

瑞华专函字[2014]48040003 号

目 录

  • 一、 专项说明············································································ 1-3
  • 二、 本所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三、 签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Postal Address:4th Floor of Tower 2,No.16 XisihuanzhongRoad,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39 电话(Tel):+86(10)88219191 传真(Fax):+86(10)88210558

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差错更正之专项说明

瑞华专函字[2014]48040003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本所"或"我们",下同)对深圳市同 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同洲电子公司)2013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 并于 2014 年 3 月 21 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4] 48040028 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批 露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本所现就同洲电子公司 2013 年度作出的前期差错 更正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前期差错更正的原因、内容和影响

1、前期差错更正的原因

①同洲电子公司之子公司湖北同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收到荆 洲经济技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奖励资金 7500 万元,根据同洲 电子公司与荆洲经济技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产业转移协议》约定,同洲 电子公司承诺 3 年向开发区转移产能,带来的产能、销售额不低于 35 亿,带来 的税收年均不低于 1 亿。根据协议中的第三项"违约责任"未实现承诺,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对方有权追究赔偿责任。根据同洲电子公司目前建设进展情况,同洲 电子公司满足这些条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基于谨慎原则,把实际收到的补助 款暂挂负债即其他应付款,到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或者降低到可接受程度后,再将 该其他应付款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者递延收益。

②同洲电子公司在上年预计未来五年有3.4亿的应纳税所得税额,其中2013

年为 1.096 亿的应纳税所得额,而 2013 年实际只有 920 万的应纳税所得。实际 与预测偏差过大,同洲电子公司 2012 年编制的盈利预测谨慎性不足,对市场预 测过于乐观,预测税前补亏期间是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存在较大的不确定 性,基于谨慎原则,本年将上年已确认的可抵扣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3,405,252.50 元进行了追溯调整。

2、前期差错更正的内容

①本年将上年已确认的政府补助收入 25,128,981.68 元进行了追溯调整,并 将收到的补助款 7500 万暂挂负债即其他应付款,到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或者降低 到可接受程度后,再将该其他应付款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者递延收益。

②本年将上年已确认的可抵扣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3,405,252.50 元进行了追溯调整,调减了上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3,405,252.50 元,调增了上 年的所得税费用 33,405,252.50 元。

3、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及其影响

同洲电子公司对上述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处理。前期差错更正采用 追溯重述法影响的报表项目及影响金额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2012 年12 月31 日
重述前 重述额 重述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 60,917,138.09 -33,405,252.50 27,511,885.59
其他应付款 17,838,016.17 75,000,000.00 92,838,016.17
其他非流动负债 76,328,240.82 -49,871,018.32 26,457,222.50
盈余公积 71,227,636.54 3,159,450.12 74,387,086.66
未分配利润 404,958,874.09 -61,693,684.30 343,265,189.79
营业外收入 55,124,274.04 -25,128,981.68 29,995,292.36
所得税费用 -41,242,040.87 33,405,252.50 -7,836,788.37

二、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同洲电子公司对上述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第 28 号—差错更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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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李泽浩

中国注册会计师

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