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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OSHIP ELECTRONICS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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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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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 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邮编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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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86 10 5878 5588 F +86 10 5878 556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深圳市同洲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 师"或"金杜律师")出席了公司二〇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公司二〇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金杜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 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12年4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金杜律师事务所国际联盟成员所
- 3、公司2012年4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4、公司2012年4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
- 5、公司2012年4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6、公司2012年4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7、公司2012年4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 议案暨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 记录及凭证资料:
- 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 关中国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2012年4月10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2年4月12日、2012年4月23日以公告形式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将于2012年5月18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2年5月18日上午10:00在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彩虹科技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
金杜认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 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 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 理人)共 4人, 代表公司股份数 108, 439, 26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31.76%。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 3人列席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了会议。
金杜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出新议案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相关议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金杜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统 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全部议案。
金杜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此下无正文)
(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经办律师: 才丰青村入
立済
王玲
单位负责人: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