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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OSHIP ELECTRONICS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May 14,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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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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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深圳市同洲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 师”或“金杜律师”)出席了公司二○一○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公司二○一○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金杜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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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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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2011年4 月2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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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2011年4 月2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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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2011年4 月2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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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2011年4 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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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2011年4 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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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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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 关中国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2011年4 月20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1年4 月22日、2011年4月29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将于2011年5 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及相关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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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1 年5 月13日上午十时在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彩虹科技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
金杜认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 / 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 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 理人)共 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07,212,7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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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5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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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了会议。
金杜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出新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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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相关议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金杜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统 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全部议案。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此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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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签字页,无正文)
经 办 律 师: _____________ 李 炜 _____________ 林青松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
王 玲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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