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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OMIX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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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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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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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 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股份禁止买卖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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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 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

  • 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 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 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 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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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第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 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 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交易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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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 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披露 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

有);

  •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

  • 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 不得超过六个月;

    •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

  • 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 计划。

第十七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 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本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 相关规定的说明;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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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前后的 持股数量及比例;

  •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如 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 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 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存在本制度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 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 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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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 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 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变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 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 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 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 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 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 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 让数量。

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时,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 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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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 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 请解除限售。

第三十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 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