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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OMIX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Nov 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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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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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 合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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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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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并以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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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予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 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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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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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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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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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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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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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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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与公司同受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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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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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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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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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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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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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2 项所列法人仅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 第(一)款第2 项所述的关联关系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有关交易按照关联交易履 行相关义务,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二)款第2 项所 列情形者除外。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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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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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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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条第(一)款第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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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条第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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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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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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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与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
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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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 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 益关系。
第六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 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包括但不限于),即视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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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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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购买或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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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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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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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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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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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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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赠与或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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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债权或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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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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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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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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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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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提供或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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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委托或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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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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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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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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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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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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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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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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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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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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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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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款第4 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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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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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四条第(二)款第4 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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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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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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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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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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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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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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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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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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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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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1、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2、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单笔或12 个月内累计标的在人民币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必须 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单笔或12 个月内累计标的在人民币300 万元以上,且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必须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3、 单笔或累计标的低于董事会审批金额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并报董事会 备案。
董事会秘书必须列席参加作出该等决定的有关会议。
第十条 总额高于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一条 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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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要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 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在下次定期报告 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十二条 单笔或累计标的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 联交易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方可执行,属于股东大会休会期间发 生且须即时签约履行的,公司董事会可先签有关协议并执行,但仍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追 认。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 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 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后生效。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 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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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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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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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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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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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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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 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并在上市后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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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联交易公告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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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联交易协议书、意向书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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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董事会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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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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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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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纪录(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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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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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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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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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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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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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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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5、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 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 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 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6、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 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 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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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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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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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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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10、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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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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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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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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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帐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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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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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4、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 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5、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上市公司是否存 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 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6、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 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 的附加或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 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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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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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交易标的物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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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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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0、 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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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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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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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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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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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应明确说明某项关联交易应否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 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但是交易金额不超过3000 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在签定协议后两个工作日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规 定进行公告,同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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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七 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七条第11 至14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事项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1、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 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 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 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 适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 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 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 别适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 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 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或第二 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4、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 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5、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履行 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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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七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 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标准的,适用第二十一条、第二 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
已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已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在执行过程中,其实际交易 金额未超过预计数额或其协议主要条款(如定价依据、成交价格或付款方式等)未发生显著变 化的,公司可免予按照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及时披露及相关义务,但应当在披 露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作出必要的说明,并与第二十七条披露的预计情 况进行对比,说明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
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数额或协议主要条款(如定价依据、成交价格或付款方式等)发生 显著变化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要求,重新预计当年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金 额,并按照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说明超过预计数额或者协议主要条 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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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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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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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超过3000 万元或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值5%的,公司董事会必须在做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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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并申请公告,公告的内容应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后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必须在股东大会上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 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签署的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包括产品供销协议、服务协 议、土地租赁协议等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或上一次定期报告中已经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如价格、数量及付款方式等)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未发生变化的,公司可以根据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豁免该等披露,但应当在定期报告及相应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就 年度内协议的执行情况做出必要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认为有关关联交易披露将有损公司或其它公众群体利益时,公司应该向 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此类信息或其中部分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如下关联交易,按有关规定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 决和披露:
1、 关联人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增发新股说明书以现金方式缴纳应当认 购的股份;
2、 关联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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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联人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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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四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 其披露标准适用上述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 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十五条 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高于”、“低于”、“大于” 不 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不时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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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制度中有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公告的规定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内容与《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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