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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OMIX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Feb 2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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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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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议案
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2012 年2 月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公司财务监 督,完善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 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 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公司对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控股子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实行 委派制,各子公司无权任免财务主管。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由财务负责人推荐并经公司总经理批 准后聘任,执行公司制度的相关人事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具有 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经济或会计专业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师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会计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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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议案
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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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掌握财务核算及管理、金融、财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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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证券等方面知识,具备上市公司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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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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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 能胜任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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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长财务分析和资本运营,熟悉资本市场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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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体战略管理能力,具备处理全局性事务的决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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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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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并有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重要方面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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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作4 年以上的经历。
(二)经济或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师及以上职称,具有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熟悉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掌握财务 核算及管理、金融、财政税务、法律、证券等方面知识,具备上市公司相应岗位 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 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能胜任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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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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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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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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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
为者。
(三)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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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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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者。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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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负责审核公司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 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三)监督下属子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运作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 性进行监督;
(四)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与处理、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 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
(五)负责公司及子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配备和任免。
(六)根据董事长授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 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 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主要经 济指标偏离的预警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的及时报告)。
(七)负责撰写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及财务决策与 制度的方案,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八)负责公司融资业务的拓展、推进与落实。
(九)负责 与金融机构、财税机关、上级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 保持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第十二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会计机构运作、会计 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 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公司报表审计工作。
(三)协助财务负责人建立完善、健全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 监控机制。
(四)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行业会计规定,结合公司特点,制定本公司 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
(五)负责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披露及检查工作,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外部 审计工作,配合公司审计部完成内审工作。
(六)审核、指导并监督下属员工依法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负责 税务的合规遵循和及时申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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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组织开展财务预算,编制预算指引及预算报表;监督公司财务预算的 执行情况,分析未达成原因,提报财务负责人审核。
(八)负责检查财务人员的岗位设置、绩效计划、绩效管理的实施及改进工 作,并提出绩效考核建议。
(九)协助财务负责人处理与业务相关的其他事务等。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财务决策参与权、财务收支审核权和财务监督权, 会计机构负责人行使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拒绝及制止权和对违规会计人员的处罚 建议权。
第四章 考核与离任
第十四条 每年度末公司财务负责人须接受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的考核,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须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 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内容包括专业胜任工作、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职责履行情 况及综合评价等方面,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公司将视情形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考核不得评为合格:
(一)出现本制度第十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 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 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 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代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移交。
第十九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 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泄露公 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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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议案
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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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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