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SHENZHEN COMIX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Feb 28, 2012

54350_rns_2012-02-28_f8e635a7-00cc-495f-b9f5-2f4e380bc01d.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议案

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012 年2 月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套 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 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合 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 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 或售汇业务。 “远期结汇+NDF (Non-Deliverable Forward,人民币无本金交割 远期)”组合交易产品是指针对境内、境外金融机构对人民币汇率升值预期的不 同,利用两个市场的汇率买卖差价,在国内和国外同时做反方向相同金额的远期 结售汇业务,实现固定的无风险收益。该产品的实质是对冲境内公司远期结售汇 业务风险,并通过风险对冲获取固定的无风险收益。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生产经营 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 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五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 1 页 共 5 页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议案

第六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 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 目的。

NDF 业务只能用于对外币应收款的套期保值或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远期结售汇合 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的预测金额,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 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 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在每年度内所签署的与外汇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外汇交易行 为,均应经过有效审批。具体权限如下:

总经理权限为:单项投资运用资金总额在经审计的前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 产的 5% 以下(含 5% )。公司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交易行为的金额以其累计数 计算。

董事会权限为:单项投资运用资金总额在经审计的前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 产的 5% 以上, 30% 以下(含 30% )。公司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交易行为的金额 以其累计数计算。

超过前述投资额的项目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由公司内审部负责审计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并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 1、公司国际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财务部根据预测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 2 页 共 5 页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议案

结果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规划;

  • 2、公司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 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 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操作方案。

  • 3、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在经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授权批准的期间和金额 内,制订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方案,报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批准后方可实施。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应由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及 会计机构负责人、国际业务部负责人共同组成。

  • 4、公司财务部根据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

  • 5、公司财务部依据境内外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情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 信息,进行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

  • 6、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由财务部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 割期限等内容),报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 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 7、公司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 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 8、公司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 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 9、公司财务部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 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 10、公司审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 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 立,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 3 页 共 5 页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议案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授 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 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者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 以上,或亏损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 司领导层报告,并同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按照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的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说明远期结售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2、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远期结 售汇套期保值的目的、外汇业务品种、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远期结售汇套期 保值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者潜亏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 且亏损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有关外汇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 管期限至少 15 年。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 picture [69 x 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议案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