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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OMIX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Oct 1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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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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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2011 年 9 月 2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 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 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东、债权人及公司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 投资者。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公司上市后,公司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披露责任。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保障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 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标为: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设尊重投资者、尊重市场的企业文化;实现公司价值最 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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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协助董事长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设具体部门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 常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为:

1、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方向、公司竞争战略和公司职能战略;

2、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 企业文化;

4、 公司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市场竞争环境变化以及产业政策等变 化对企业的影响等。

5、对公司有重要意义或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 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 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其下设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的部门之主要职责有:

1、 信息沟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整合 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并予以公布;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 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收集公司在册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及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董事 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2、 分析研究:分析研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研 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 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 公司董事会参考。

3、 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 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4、 形象策划: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制作或组织制作公司宣传画册、宣传短片等资料,采 取多种手段,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5、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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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共关系;

6、 媒体合作:组织与配合公司有关部门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 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7、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 新公司的信息,利用好公司电子信箱,适时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保 持咨询电话、传真的畅通,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

8、 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事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 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及时组织或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处理危机;

9、 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对投资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定期或不定期编发投资者建议呈交相关领导;

10、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 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11、 会议筹备:做好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相关会议资料 准备工作。

12、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编 制工作及相关材料的印制、报送等工作。

13、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14、 拟定、修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并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 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投资者关系 日常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 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1、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 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 2、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 3、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4、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资本市场营销技巧;

  • 5、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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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有较强的协作能力。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和从事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及注意事项:

  • 1、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 2、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 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 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 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

  • 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3、 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传播媒介;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

  • 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 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 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 4、 投资者关系顾问;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 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 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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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 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 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 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 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 5、 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 6、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 7、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媒体记者等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按相关监管

  • 部门的要求,要求对方签署承诺书,该承诺书应及时向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对自愿性披露信息有任何疑问,可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咨询。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 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 断和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 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九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 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 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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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 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三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 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 网站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公司网站地址发生变 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站地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 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 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 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 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 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 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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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 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 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 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 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 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 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一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 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 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 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 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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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 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 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节 其他方式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的电子邮箱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可向投资者邮寄其所关心 的书面文件。

第四十九条 公司还可通过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材料、媒体采访和报道等方式披露 相关信息,保持与投资者的联系与沟通。

第五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 的成本。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并于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生效 实施。

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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