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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OMIX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Feb 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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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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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 2010 年 2 月 5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公司 ”) 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等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 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公司选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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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 额赔偿责任;

    •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 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 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二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 (二十一)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 (二十二)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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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 (八)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 (十)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 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后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督促其登记备案,登 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 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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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 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 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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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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