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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COMIX GROUP CO., 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10
Jan 2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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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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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 简称《业务指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票。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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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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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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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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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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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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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 定,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如违反该条之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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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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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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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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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票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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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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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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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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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 50%。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票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 人员所持股票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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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票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造成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 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 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 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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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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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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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票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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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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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票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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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在 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九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 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 罚或处分。
第四章 证券账户及股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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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 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票予以锁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 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 相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 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票,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票,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的计 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票,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票的计算 基数。
第二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 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 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票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票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票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票额度做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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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 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票予以锁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票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 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名下可转让股票剩余额度内的股票进行解锁,其余股票自动锁定。
第二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 全部自动解锁。
第三十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 有锁定股票为基数,按照 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 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票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 本公司股票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变化 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票的,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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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票将予以解锁,其余股票 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将全部解锁。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管 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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